被告有集体土地的原始证据,原告却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告被告,这样的案件成立吗?

农民5354


这首先要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合法?

假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那么可能的情况时,这块土地已经经过合法手续由集体土地转变国有土地。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原有的集体土地证据只能说明这块土地之前的性质(权属情况),并不等于这块土地现在的权属情况。

我再换个角度分析。假定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假的,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困难到土地管理部门查一下就知道了。

我估计,搞一个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起诉的可能性较小。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并没有讲全部案情。

我们再假定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真的,但是,仍然可能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这也很容易查。如果是这样,可以首先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常常有人对律师谈个意见(所谓咨询)就收费很不屑。但是,律师分析问题的角度和逻辑,这不是普通人轻易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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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晨阳


从以上信息,可以确认:所指的“集体土地原始证据”是1962年以后的。即:不会是解放前的。

基于上述条件,出现渉题的《国有土地证》,应该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发生的:

1、土地是集拨”建厂建校(或其他)。在办理土地体的。某单位通过行政途径“划登记时,以已经存在多年的单位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证》;

2、土地是集体的,后借给某单位”建厂建校(或其他)。在城市扩展时,农村的人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某单位以已经存在多年的单位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证》;

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借用集体土地建厂建校(等等)的性质。前一种,土地应该仍然是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应该是程序错误。因为,登记时一定要有“四邻”的调查。如果经过这个程序,原土地所有人就会提出异议。

后一种,土地是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权利人和借用土地单位都享有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借用单位迁移或撤销,土地使用权归还原集体土地权利人。

所以,第一种情况,《国有土地证》应该撤销。原告败诉;第二种情况,《国有土地证》维持,原告胜诉。


田应武


第一、需要看被告的集体土地证与原告的国有土地证,所涉及的土地范围是否是有关,是否有重合、相交、包含的关系。如果,原告的土地证上的土地位置在北京,被告的土地位置在山西,那么告不着(当然,这个例子举得有点大了,但是为了便于理解而为止)。

第二、如果原被告的土地证所涉及的土地有交集(包括部分交集,或者是全部包含),原告持有国有土地证,而被告持有集体土地证,原告起诉只能是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被告就需要去审查原告的国有土地证是如何取得的了,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对原告的国有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其国有土地证,然后让这个民事案子中止。

第三、从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要看是否完成了土地征收程序以及补偿安置,如果经过合法的土地征收,且已经安置补偿了,国有土地证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其有权利起诉。只是对于集体土地证政府没有注销,这时候政府可以通过注销程序注销集体土地证。

第四、所谓的集体土地的原始证据,到底是什么证没有说清楚。很多解放前或者解放初,发的证可能在土地改革中已经失效了。

综合以上来说,题主说的问题没有说清楚,律师无法通过你所说的这几句话作出判断,必须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杨高州律师


原始证件才是依据。


田龍清


现在农村农民想要宅基地没空地给。村委会想卖掉现有的大队部迁新址。这样合法吗?


王树国


土地的所有权是法定的,谁是地的合法持有者?你城市居民怎么可以持有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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