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非借款人在借條上簽名,看看法院怎麼判這事兒

近日,定遠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邢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張某償還借款5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6日,被告邢某因資金週轉向原告張某借款50000元,原告張某於當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轉賬給被告邢某50000元。同日,被告邢某向原告張某出具了一份借條,載明:“今自張某處借人民幣50000元,月利息1%,利息每年按時支付一次,本金可根據對方需要按時歸還。借款人:邢某”。被告徐某在借條右下角簽名,但是未註明擔保人的身份。被告邢某借款後,一直未歸還借款本息,故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確實充分證明被告邢某借款50000元的事實,故原告的訴請,法院應予支持;雙方在借條上明確約定了月息1%,故對於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徐某在借條上簽名的性質,原告主張徐某系擔保人,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認為,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不應支持。故對於原告主張被告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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