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 基金詳解

QDII 基金概述

2007 年6月18日,中國證監會頒佈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在境內募集資金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這種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在境內募集資金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的機構稱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QDII 是在我國人民幣沒有實現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海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目前,除了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外,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也可以發行代客境外理財產品,但我們這裡主要涉及的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 QDII 產品,即 QDII 基金。QDII 基金可以人民幣、美元或其他主要外匯貨幣為計價貨幣募集

QDII 基金在投資組合中的作用

不同於只能投資於國內市場的公募基金,QDII 基金可以進行國際市場投資。通過 QDII 基金進行國際市場投資,不但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機會,而且由於國際證券市場常常與國內證券市場具有較低的相關性,也為投資者降低組合投資風險提供了新的途徑

QDII 基金的投資對象

  • QDII 基金可投資的金融產品或工具

根據有關規定,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QDII 基金可投資於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

(1)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

(2)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證券

(3)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託憑證和美國存託憑證、房地產信託憑證

(4)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

(5)與固定收益、股權、信用、商品指數、基金等標的物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6)遠期合約、互換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權證、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 QDII 基金禁止投資行為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QDII 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產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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