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女孩被迫跳樓全身骨折不予立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20歲的年紀本是花樣年華,或是在學校學習功課,或是到處走走轉轉看看更大的世界;獨立向上一個人謀求上進也好,談談戀愛有兩個人相處的喜怒哀樂也好,總之一定是豐富多彩的。而近日卻有一位花季少女選擇了跳樓輕生,女孩家屬及朋友提供多條和一名男子有關的線索,警方聽聞後竟不予立案,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雲南女孩被迫跳樓全身骨折不予立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近日,雲南曲靖20歲女孩小寒從賓館4樓墜下,家屬稱其全身21處骨折,大小便失禁,身上插著尿管。事發前她曾被2名男子拖拽上樓,小寒多次蹲地,用腿抵在樓梯處抵抗,整個過程持續約10分鐘,隨後,兩名白衣男子分別拽住小寒雙手將其拉上四樓。

兩名男子中有一人為小寒男友,在賓館四樓房間裡,小寒與小朱起了爭執,隨後小寒將玻璃杯摔碎,用玻璃片放在手上,做出準備割腕的動作,要求歸還手機放她離開。小朱不同意,掌摑搶走了玻璃碎片。隨後,小寒爬到房間內的窗戶上坐著,不一會兒便跳樓輕生。其男友小朱事後承認掌摑,但從未限制對方自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認定,經審查,該案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立案偵查。

小寒的輕生跳樓事件實在是讓人惋惜感嘆,根據賓館監控視頻顯示,確有兩名男子在事發前,在小寒極其不情願的情況下將其拖拽上樓,而警方面對這一線索卻不予立案,讓人百思不得其解,那讓我們具體分析一下。

雲南女孩被迫跳樓全身骨折不予立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安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可見公安立案需要滿足兩點:一、有犯罪事實,即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該事件中兩名男子是否可能構成犯罪,並符合立案標準?

首先,兩名男子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 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賓館提供的樓道監控視頻可以明顯看出小寒是被拖拽著被迫跟這兩位男子上樓的;其次小朱搶走小寒手機,並採取暴力掌摑小寒,如果小朱及另一名男子採取強制方法阻止小寒離開屬實,小朱及另一名男子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應予立案。

其次,兩名男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要求: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小朱僅是對小寒掌摑、拖拽的行為未造成小寒輕傷。小寒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明白自己跳樓的人身危險性並對該行為負責,若小朱未對小寒的跳樓行為進行任何肢體上的幫助與促成,則小朱很難構成故意傷害罪。

再者,對於搶走手機,兩名男子構成搶劫罪的可能性不大。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 、脅迫 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結合事實情況,小朱搶走小寒手機的行為可能是為了控制住小寒,不讓其聯繫外界等原因,而非非法佔有小寒的手機。

最後,在判斷男子小朱是否構成犯罪時,不應當將其小寒男友的身份考慮在內,男女朋友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雲南女孩被迫跳樓全身骨折不予立案,立案標準是什麼?

若小寒作為控告人對公安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應當如何救濟?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請複核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不予立案應有其考慮,如果小寒或其家人不服,也有多種救濟途徑可供選擇。生命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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