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孩被迫跳楼全身骨折不予立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20岁的年纪本是花样年华,或是在学校学习功课,或是到处走走转转看看更大的世界;独立向上一个人谋求上进也好,谈谈恋爱有两个人相处的喜怒哀乐也好,总之一定是丰富多彩的。而近日却有一位花季少女选择了跳楼轻生,女孩家属及朋友提供多条和一名男子有关的线索,警方听闻后竟不予立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云南女孩被迫跳楼全身骨折不予立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近日,云南曲靖20岁女孩小寒从宾馆4楼坠下,家属称其全身21处骨折,大小便失禁,身上插着尿管。事发前她曾被2名男子拖拽上楼,小寒多次蹲地,用腿抵在楼梯处抵抗,整个过程持续约10分钟,随后,两名白衣男子分别拽住小寒双手将其拉上四楼。

两名男子中有一人为小寒男友,在宾馆四楼房间里,小寒与小朱起了争执,随后小寒将玻璃杯摔碎,用玻璃片放在手上,做出准备割腕的动作,要求归还手机放她离开。小朱不同意,掌掴抢走了玻璃碎片。随后,小寒爬到房间内的窗户上坐着,不一会儿便跳楼轻生。其男友小朱事后承认掌掴,但从未限制对方自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认定,经审查,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侦查。

小寒的轻生跳楼事件实在是让人惋惜感叹,根据宾馆监控视频显示,确有两名男子在事发前,在小寒极其不情愿的情况下将其拖拽上楼,而警方面对这一线索却不予立案,让人百思不得其解,那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云南女孩被迫跳楼全身骨折不予立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安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可见公安立案需要满足两点:一、有犯罪事实,即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该事件中两名男子是否可能构成犯罪,并符合立案标准?

首先,两名男子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 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宾馆提供的楼道监控视频可以明显看出小寒是被拖拽着被迫跟这两位男子上楼的;其次小朱抢走小寒手机,并采取暴力掌掴小寒,如果小朱及另一名男子采取强制方法阻止小寒离开属实,小朱及另一名男子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应予立案。

其次,两名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求: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小朱仅是对小寒掌掴、拖拽的行为未造成小寒轻伤。小寒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明白自己跳楼的人身危险性并对该行为负责,若小朱未对小寒的跳楼行为进行任何肢体上的帮助与促成,则小朱很难构成故意伤害罪。

再者,对于抢走手机,两名男子构成抢劫罪的可能性不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 、胁迫 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结合事实情况,小朱抢走小寒手机的行为可能是为了控制住小寒,不让其联系外界等原因,而非非法占有小寒的手机。

最后,在判断男子小朱是否构成犯罪时,不应当将其小寒男友的身份考虑在内,男女朋友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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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小寒作为控告人对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不予立案应有其考虑,如果小寒或其家人不服,也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生命不易,且行且珍惜。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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