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鼠忌器的未成年人犯罪懲治

蔡某某雖然犯下了故意殺人的嚴重罪行,但他未滿14週歲,沒有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依法將不予追究刑責,由政府收容教養三年。

純真無邪的女孩慘遭橫死令人沉痛,加害人因未成年而不用負刑責更令人沉重。最終決定對其收容教養三年,那麼收容教養到底是怎麼回事?

1.何為收容教養

收容教養制度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由政府進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條: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2.收容教養由來

1982年印發的《公安部關於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範圍的通知》規定,對確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養的犯罪少年,應當由地區行署公安處或直轄市公安局審批,遇有不滿14週歲等特殊情況,必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審批。收容教養的期限為1至3年。少年犯管教所負責執行。

3.收容教養屬何性質?

法律界對收容教養的性質也存在認識分歧,主要有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司法保護措施等觀點。收容教養屬於比較模糊的法律手段,其法律屬性莫衷一是,因此飽受法學界和國外詬病。

4.收容教養的條件

關於收容教養的條件,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5.應由哪個機關做出?

在司法實踐中收容教養的決定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作出的,然後送收容教養機構執行。但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手段,究竟是應當由人民政府決定,還是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亦或應當由人民法院在判決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一併決定收容教養,始終沒有明確規定。

6.教養場所

我國目前收容教養的執行體制各地差異很大,有的地方將收容教養人員送進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有的則送進收容所,有的則是在少年犯管教所等。三十年前一部《少年犯》曾引起熱議。

總而言之說

客觀的說,收容教養的法律性質及其合理性始終受到質疑。前一個比較出名的事件就是著名演唱家李雙江的兒子李天一,於2011年因為尋釁滋事15歲的他被處以收容教養1年。當時也引起各界關注,本人也因此接受韓國KBS電視臺採訪時,無奈的將收容教養解釋為一種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護性措施。

13歲男孩殺害女童事件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戒機制再次成為媒體關注的熱點,倉促之下,當地公安機關做出收容教養三年的決定,再次暴露了我們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懲治方面的捉襟見肘。

《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修改之際,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級干預矯正制度的建立再次被提上議程。

投鼠忌器的未成年人犯罪懲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