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套路貸」犯罪18問

為依法準確懲治“套路貸”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穩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出臺了《關於辦理“套路貸”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對“套路貸”犯罪的本質、表現形式、性質認定、罪數問題、犯罪數額的認定、涉案財物的處理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現根據會議精神,結合《紀要》規定,對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什麼是“套路貸”犯罪?

:“套路貸”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被害人簽訂“虛假、陰陽借款合同”等明顯對其不利的各類合同,通過“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強立債權”“虛增債務”,進而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的行為。“套路貸”犯罪表象是民間借貸,本質上是以民間借貸為幌子,誘騙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貸圈套,通過各種方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犯罪的通常表現形式有哪些?

答: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等名義對外宣傳,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目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買賣委託書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要求對前述合同辦理公證手續,為之後的虛假訴訟準備證據。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為了製造將全部借款交給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將“虛高借款”金額轉入被害人的銀行賬戶,製造與借款合同一致的銀行流水。實際上,被害人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轉入銀行賬戶內的前述錢款。

3.單方造成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設置各種違約條款、製造違約陷阱、刻意躲避還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還款,造成被害人違約。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時,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虛高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更高額的“虛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借款金額。

5.軟硬兼施,惡意討債。在被害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過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索取“債務”。

三、除了上述表現形式外,“套路貸”犯罪是否還有其它形式?

答:“套路貸”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本質特徵的“房貸”“車貸”“手機貸”“校園貸”“裸貸”等,都是“套路貸”犯罪。

四、“套路貸”犯罪與民間高利貸有什麼區別?

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套路貸”犯罪與高利貸的區別:

1.行為目的方面。“套路貸”中的借款只是幌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根本目的是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而民間高利貸當事人主觀上不具有這種目的。

2.侵害客體方面。“套路貸”犯罪侵害的客體多、社會危害大,不僅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安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民間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3.法律後果方面。“套路貸”是一種犯罪行為,犯罪分子意不在借貸本身,而是通過各種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而高利貸本質上是民間借貸關係,除了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借貸行為本身受法律保護。

五、“套路貸”犯罪中,一般以什麼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過程中,未採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詐騙行為,一般可以按照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套路貸”犯罪觸犯多個罪名時,在哪些情形下應從一重罪處罰?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過程中,採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同時構成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過程中,採用暴力、脅迫、威脅、綁架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同時構成詐騙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過程中,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擾亂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時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套路貸”犯罪觸犯多個罪名時,在哪些情形下應數罪併罰?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套路貸”犯罪過程中,採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同時構成詐騙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數罪併罰。

八、如何認定“套路貸”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如何處罰?

答: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九、對“套路貸”犯罪集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惡勢力?

答:對有三名以上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套路貸”等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是惡勢力犯罪集團。

十、對“套路貸”犯罪集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答:“套路貸”犯罪,同時具備《刑法》第294條第5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的,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1.形成較穩定的“套路貸”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套路貸”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套路貸”犯罪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套路貸”犯罪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十一、“套路貸”犯罪中,哪些幫助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答: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釋等沒有例外規定,構成共同犯罪,依法予以懲處:

1.製作、提供“套路”方案、規劃騙局的;

2.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銀行卡等幫助的;

4.幫助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5.協助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的;

6.協助辦理公證的;

7.擔任法律顧問,協助製造證據、捏造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

8.協助套現、取現、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十二、如何認定“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

答:“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需要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係、獲利情況、是否因“套路貸”犯罪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十三、如何認定“套路貸”犯罪的數額?

答: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需要準確把握“套路貸”犯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本質特徵,將其與民間借貸、高利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

1.被害人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實際獲得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各種手段非法佔有的被害人財物和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利息”等各種名目從被害人處扣除、收取的費用,均計入犯罪數額。

十四、“套路貸”犯罪中的涉案財物如何處理?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誘餌提供給被害人的所謂貸款,雖然不計入犯罪數額,但要依法追繳。

2.對於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用於犯罪的資金,包括所謂的貸款,優先用於退賠被害人,有節餘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3.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在案的被害人資金,一般在訴訟終結後返還被害人;涉案資金不足以全部返還的,按照被害人的損失數額比例返還。

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的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如何處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的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違法所得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4.對方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

十六、對“套路貸”犯罪應從嚴懲處哪些人員?

答:1.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套路貸”犯罪,對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骨幹分子,依法從重判處。

2.對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肆意揮霍犯罪所得或者歸案後拒不交代贓款去向,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等嚴重後果的“套路貸”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判處。

十七、對“套路貸”犯罪分子,如何從嚴懲治?

答:在對“套路貸”犯罪分子依法判處主刑的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加大財產刑適用和執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受到經濟上的懲罰。

2.嚴格掌握緩刑適用條件,對於沒有退贓退賠的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

3.加大追贓挽損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眾利益遭受的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十八、嚴懲“套路貸”犯罪時,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答: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於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它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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