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強姦”還是“無罪”?律師站在倫理道德與職業道德之間

這是一個備受爭議的案件,從2013年6月10日本律師接到該“強姦案”到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辯護律師就一直受到巨大的道德壓力。在倫理道理與職業道德相沖突的情況下,辯護律師頂住壓力倫理道德遵循職業道德優先原則,終於爭取到涉嫌強姦罪的當事人無罪釋放。

是“強姦”還是“無罪”?律師站在倫理道德與職業道德之間

案情回顧

2012年2月17日(農曆正月初八),犯罪嫌疑人曾某與被害人喻某通過騰訊QQ認識併成為朋友關係。2013年3月23日(週六),被害人去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東莞塘廈遊玩,在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出租房發生性關係,體外射精。2013年3月28日(週四),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在惠州某某街道開房,並在次日凌晨發生性關係,體外射精。2013年3月29日發生性關係時,犯罪嫌疑人沒有毆打被害人。2013年3月28日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在某某街道開房,兩人入住後沒有人聽到吵架、打架等異響。2013年3月29日,被害人姐姐報警,犯罪嫌疑人曾某在所開房間內被警察抓獲。犯罪嫌疑人曾某當即被刑事拘留,不久被惠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是“強姦”還是“無罪”?律師站在倫理道德與職業道德之間

律師辯護

2013年6月10日,在本案進入惠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其起訴一週後,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姐姐與姐夫通過朋友介紹找到餘安平律師。簡單交流後,曾某的姐姐立即要求餘律師“屏退左右”秘密談論。犯罪嫌疑人曾某的姐姐向餘律師介紹了曾某與受害人喻某認識並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的整個過程,對自己的弟弟涉嫌強姦又羞愧又著急。

餘律師聽取了當事人的介紹後,認為首先要去看守所見到犯罪嫌疑人,併到檢察院閱卷瞭解基本案情。餘律師結合曾某的會見筆錄與檢察院的閱卷,發現本案偵辦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犯罪嫌疑人曾某與受害人喻某多次發生性關係,但不能證明曾某有強迫喻某發生性關係的行徑,於是餘律師決意作無罪辯護。

2013年6月17日,餘律師以偵查機關提供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法醫學物證檢驗鑑定書》、《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查檢查工作記錄》為基礎,向惠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曾某不構成強姦罪的法律意見書》。餘律師提出本案的焦點是“犯罪嫌疑人2013年3月23日是否違背喻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犯罪嫌疑人2013年3月29日是否是否違背喻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對偵辦機關的起訴意見提出12條證據漏洞。

1、受害人指控嫌疑人3月23日在東莞某出租房兩次強姦她,並將她的手臂打傷,為何公安機關沒有到該出租房取證並詢問房東、租客以證實當天嫌疑人對受害人使用過暴力?

2、受害人與嫌疑人3月28日在惠州某旅館開房,指控嫌疑人次日凌晨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又承認嫌疑人沒有毆打她,她沒有進行激烈反抗,那麼如何認定嫌疑人使用了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迫使受害人進行性行為?

3、受害人衣褲完好無損,嫌疑人相對於受害人體力上不佔絕對優勢,牛仔褲更是不可能在沒有女方幫助下完整脫下,如何證明是嫌疑人強行脫去受害人衣褲?

4、受害人自稱被嫌疑人強姦,為何既沒有搏鬥的痕跡,也沒有旁人聽到打鬥甚至吵架的聲音?

5、受害人與嫌疑人兩次發生性關係,一次是在嫌疑人的東莞出租房,一次是在受害人住所附近的某旅館,受害人作為成年人且擔任某工廠管理職務,為何兩次孤身一人與嫌疑人獨處?真的是“開房純聊天”嗎?這顯然是暗示嫌疑人其自願發生性關係。

6、受害人3月23日在東莞與嫌疑人發生性關係後,如果是違背自身意願的話,為何沒有及時報案?3月28日兩人去開房,次日凌晨發生性關係,為何不是本人報案而是她的姐姐在異地報案?

7、受害人與嫌疑人都承認多次發生了性關係,嫌疑人承認共有7次,受害人承認有3次,如果多次發生了強姦行為,為何3月28日晚受害人還會與嫌疑人去開房?

8、受害人與嫌疑人都承認3月23日和3月28日發生3次性關係,兩次體外射精,1次沒有射精,甚至在麻將桌上進行高難度動作,沒有受害人配合,嫌疑人如何單方面完成?

9、在受害人QQ空間留有其與嫌疑人半裸體照片,這顯然說明兩人關係密切且受害人並不反對兩人的親密行為,公安機關如何認為存在強迫行為?

10、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中支持強姦罪的證據只有受害人單方面供述,完全不顧嫌疑人相反的陳述,更沒有第三方證據作為佐證,如何證明嫌疑人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

11、受害人兩次都是自願跟隨嫌疑人到其出租房或者去開房,這顯然是默許發生性行為,在性交過程中受害人明明具備防抗能力卻沒有實施拒絕、防抗行為,如何證明性行為違背了女方意願?

12、對於成年男女之間的強姦行為,需要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嫌疑人採取了使受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如何證明雙方的性行為不是女方真實意願?

是“強姦”還是“無罪”?律師站在倫理道德與職業道德之間

無罪釋放

檢察院接到律師《法律意見書》後,2013年6月24日約辯護律師到辦公室面談。餘律師認為公安機關的證據只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而且是多次發生性關係,而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強迫受害人的行為。這明明是同居男女發生口角的普通事件,顯然不足以構成刑事案件。一方面本案存在諸多漏洞難以排除同居關係的合理懷疑法律效果欠佳,另一方面本案定性為強姦犯罪對同居男女雙方的損害太大,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餘律師建議檢察院“不起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再“存疑不起訴”。

本案經辦檢察官因為休假原因兩次換人,但基本按照6月24日餘律師與他們達成的口頭意見來操作。檢察院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在補充偵查提綱中接受了餘律師《法律意見書》所提出的疑點。強姦案極為私密,偵查機關顯然不能補充證據查實犯罪嫌疑人曾某有強迫受害人喻某發生性關係的情節,本案也就順理成章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舊證據不足後,經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曾某被無罪釋放。

律師評析

本案雖然不屬於“三打”案件,但“強姦案件”向來是整個社會心理都深惡痛絕的惡性犯罪。律師受理本案件,還受到不少的心理壓力,甚至許多女同事都認為餘律師不應該“為壞人辯護”接這種“有損名聲”的案件。性犯罪案件很容易讓當事人抬不起頭來,無論是警察還是檢察官都對他們心生厭惡,這也就使犯罪嫌疑人很快被刑事拘留乃至批准逮捕。律師接受這樣的案件,倫理道德與職業道德發生衝突,這需要更多的理性與耐性。

律師通過《法律意見書》與經辦檢察官交流,從“案件材料”、“基本案情”、“本案焦點”、“法律分析”、“證據漏洞”等方面入手,向檢察官完整展示本案存在的問題。最後,律師在“律師建議”中向經辦檢察官提出建設性方案,幫檢察官“支招”如何“存疑不起訴”。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1999)賠它字第31號》批覆認為“檢察機關在批捕時即便有部分可以證明有罪的證據,但如果在起訴時僅憑這些證據仍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認定有罪,應按無罪處理”,將“存疑不起訴”解釋為“無罪釋放”也需要承擔司法賠償,但在檢察院階段“不起訴”主動糾錯比起法院階段“退卷”或者判決“無罪”,檢察院更有主動權也更少一些責任。

律師通過《法律意見書》與辦案檢察官溝通,這不僅是一種工作交流更是一種業務探討。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即使這些觀點不能完全被檢察官採納,也會對他們有所影響。經辦檢察官說她是第一次接到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書》,讓她看到律師不是在講關係或者求情,而是擺事實講法律,這讓她願意瞭解律師究竟怎麼想怎麼看待這些問題。後來的辦公室交流,我讓她確信這是一場同居男女之間的瑣事引起的糾紛,可以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律師與辦案機關之間不是敵對關係而是合作關係,共同致力於完整查明真相正確適用法律,這才有中國法治建設的進步。律師是司法的“諫官”,通過律師“有理有據”的“直言進諫”,使得辦案機關“兼聽則明”做出合理的裁決。律師對檢察院“狠一點”,檢察院就會對公安機關“緊一點”,公安機關辦案也就“嚴格一點”,冤假錯案也就“少一點”,中國法治也就進步一點。為了司法建設的整體進步,需要律師扮演“諫官”角色“犯顏進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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