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因汙染環境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不等

案件速遞|三名男子因汙染環境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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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楊某、莫某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人民幣;判處莫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人民幣;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人民幣。

01 檢察機關指控:2016年3月,一位廣東籍的“老闆”(信息不詳)電話聯繫被告人楊某,讓其幫尋找地方堆放“廢瀝青”,每噸支付30元的報酬。楊某又找到被告人莫某,讓其幫忙尋找地方。之後,莫某和楊某預謀將“廢瀝青”拉到遷江鎮某村旁邊的一處野外沙坑堆放。同年4月份,兩輛外地牌的大貨車將用鐵桶裝的“廢瀝青”運到遷江鎮,因下雨的原因,莫某和楊某未能將“廢瀝青”倒放在野外沙坑內,而臨時倒放在興賓區良江鎮某採石場。大約一個月之後,莫某和楊某將廢瀝青賣給在來賓市興賓區橋鞏鎮經營瀝青攪拌站的被告人吳某。2018年6月29日,來賓市興賓區環境保護局到橋鞏鎮開展環境隱患巡查工作中,發現吳某經營的“廢瀝青”攪拌站北面堆放有大約130桶不明廢棄物(每桶220公斤,共計28.6噸),當天立即上報來賓市環境保護局進行應急監測,於7月2日立案查處。經監測:該批“廢瀝青”屬於強酸性危險廢物,重量高達110.4噸,處置費用共計302385.6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楊某、莫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棄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吳某、楊某、莫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案件速递|三名男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不等

檢察官說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審核:覃家貌

文字:莫銀結、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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