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本金10萬元、
利息2萬元的債權,
嵊泗縣菜園鎮人王某
雖然通過訴訟途徑要回了錢,
但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他還要
繳納利息稅費4495.15元,
因為王某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2015年7月,嵊泗洋山鎮人陳某以做生意缺少資金為由,向王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以月利率2%計息,王某應於1年後償還本金。
2016年10月,陳某仍未歸還本金,且開始不付利息。王某遂於2017年3月向嵊泗法院起訴,法院判決陳某歸還本息。之後,該案進入執行階段。
近日,
嵊泗法院對該案進行強制執行,
現已執行完畢,
其中執行到位利息2萬元。
這起執行案件雖然案結事了,
但嵊泗法院審查發現,
申請人王某系職業放貸人。
據瞭解,為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訴訟行為,今年6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印發了《關於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的會議紀要》的通知。
根據該通知要求,
王某所得利息應繳稅。
於是,嵊泗法院向嵊泗縣稅務局洋山稅務所發送了《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請洋山稅務所核算王某在該案中的應繳稅費。
今年9月19日,
洋山稅務所向嵊泗法院發函,
請嵊泗法院協助
從執行款的利息2萬元中
扣繳稅費4495.15元。
“
日前,嵊泗法院完成了利息稅費的扣繳。據瞭解,這是嵊泗縣首次對職業放貸人徵收利息稅,其落實了稅收徵管,有利於規制職業放貸人的訴訟行為,對當地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
”
記者:翁履平 通訊員:陳潔 婁東傑 編輯: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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