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告訴你,家庭暴力的證據應該如何保留,辱罵也算是家庭暴力喲

我來告訴你,家庭暴力的證據應該如何保留,辱罵也算是家庭暴力喲

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家庭暴力就是原因之一。但是,往往在訴訟的過程中,遭遇家庭的暴力的一方卻無法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導致訴訟的被動。下面我們就從家庭暴力的形成進行分析和解讀。

我們不能把家庭暴力簡單的理解為暴力毆打,所謂的家庭暴力應該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那麼我們該如何蒐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呢?當事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錄音。根據法律顯示,謾罵侮辱也屬於家庭暴力,那麼錄音或者影像資料,就是最好的方法。

2,報警。遭遇家庭暴力後,有些人喜歡將自己的傷情拍成照片,或者用醫院的治療記錄作為證據。其實這類證據是不具有說服力的,畢竟如果對方不承認,是很難被司法機關認定的。但是,如果你及時報警,那麼警方的出警記錄是無法改變的,一旦涉及訴訟,當事人或者法院都可以到警方取證。有了警方的出警記錄,在加上相關照片,以及醫院的治療記錄,那麼這個證據就是鐵證。

3,近鄰,家屬的證言證詞。遭遇家庭暴力後,一般只有近鄰或者家屬是知情者。那麼,當事人可以要求知情者出具書面證明,這也是非常有利的證據。

切記一點,遭遇家庭暴力後,千萬不要選擇忍氣吞聲,應該及時選擇報警,這不僅僅是為了證據,而是依法維權喲。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另外,做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明白一點。如果其是以遭遇家庭暴力為理由起訴離婚的,法院有可能會考慮受害人的安全,一次性判決雙方離婚的,捨去了二次起訴的麻煩。同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起訴離婚的時候,還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根據《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同時我要聲明,男方對女方的暴力是家庭暴力,女方對男方的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喲

以上文章非常實用,建議收藏。但是,我還是希望所有夫妻都家庭和睦幸福,沒有紛爭,遠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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