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決是以情節判還是結果判比較好?

NG梟雄


大家看過,法律法治反腐涉案類電視電續劇,法官在審理案件,當庭宣判的很少。一般非常簡單的案件,可以做到當庭宣判,判決書也不是馬上就有,還要走流程,由審判製作,本案所有審判員核對,由書記打印,最後加蓋法院公章,郵寄或送達或道知當事人到再拿。稍微複雜一點,案件審理後,擇日宣判。

判決書

複雜,重大疑難案件,辦案法官申請本院審判委員會開會研究。研究後,辦案法官,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庭審現確認的根據,才能判決此案。

法官審理案件後,要製作判決書,再送達當事人。

判決書

有人說,法官寫判決書如三歲小孩畫畫,隨意寫的。錯,這就大錯。判決書是重要的司法文書。是當事人的案件(僅談民事案件)經法官審理,明確當事人在本案中的權利與義書。判決文書,辦案法對其終負責,容不得半點馬虎。

判決書

那判決書上寫點啥?以民事判決書為例。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同時也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判判決書在司法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院

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案由,是指按照訴訟請求的內容來劃分的案件的種類,如離婚、合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 訴訟請求、事實理由部分既要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也要載明被告針對原告訴訟請求承認或反駁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被告提

出反訴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及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適用的法律依據及

其理由。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判決結果是判決的主文部分, 是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回覆。判決結果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

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後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訴訟費用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或者如何分擔。

判決書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和適用非訟程序作出的判決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都是可以上訴的判決,因而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寫明上訴的期間和上訴的法院,以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判決書關乎你的權利與義務。法官僅僅是法律的搬運工,法官不會創造法律。法律上有你的權利,判決書也會給你權利。

在法定刑的幅度內,根據具體的量刑情節確定具體的執行罰期間。

舉個例子,比如故意殺人罪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罪就有四個量刑幅度,最高的是死刑,最低的是三年到十年。而具體看判三年還是死刑,就要根據各種量刑情節來綜合考慮。比如他的殺人動機,作案手段是否殘忍,犯罪後有無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不好,是不是未成年人等等一系列的問題來綜合考量。

最高法院也有一個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各地也會有具體的指導意見,法官可以參考,但有些情節還是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的,但只要是在法定刑期之內,符合法定量刑情節來裁判都是合法的。

附一個量刑意見給你參考: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要從嚴掌握;對較輕的犯罪要充分體現從寬的政策。對以下常見量刑情節,可以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具體調節比例。本意見尚未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在量刑時也要予以考慮,並確定適當的調節比例。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9、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0、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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