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

注意!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

借錢不還在實踐中時有發生,但是你知道,如果借錢不還可能會被認定為詐騙罪嗎?今天咱們就談談“借款型”詐騙應當如何認定。

1、要認定借款型詐騙,首先要看借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首先,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換言之,從借款時就沒有想要還款,所謂的借錢不過是為了佔有借款的幌子而已;而民間借貸行為人在借款時是有歸還意思的,只是後期出於客觀情況無法歸還,如果有條件是會歸還的。

其次,行為人採取的行為方式不同。詐騙罪行為人在借款時往往採用虛構事實的手段,例如編造自己生病或親人生病,自己的資金狀況週轉不靈,公司運行出現困難等等,同時在借款時,會向受害人透露出自己完全有能力歸還借款,使受害人信以為真,處分其財產;但是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基本會實話實說,不會採取欺騙的手段。

最後,借款使用用途不同。詐騙人在騙得借款之後往往會揮霍一空,不會考慮歸還的問題;但是借款人會根據借款用途去使用借款,而不是去肆意揮霍,不考慮歸還。

2、如何判斷詐騙人的非法佔有意圖呢?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借貸式詐騙的犯罪人在歸案後,總是會提出其與被害人之間是正常的借貸關係,甚至提供借條等證據予以印證,給判斷此類案件的性質造成困難。主觀意圖存在於人的大腦中,是一種意識形態,無法直接從思維中剝離出來加以認證。往往只能依靠行為人的自我敘述,但真實性值得懷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體行為表現一類進行判斷,因為“行為是基於人的意識而實施的,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僅僅聽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而是要根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以及其他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在犯罪中的行為表現往往更能表現出其主觀意圖。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是有非法佔有意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行為人借錢的理由與實際用途

在正常的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會告知債權人借款的真實用途,讓債權人知曉借出資金的用途和風險,從而做出決定。而在詐騙案中,犯罪人通常會編造一些虛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資、工程建設等正當而且有豐厚利潤的項目,使被害人產生其借出資金安全並能及時收回的錯誤認識。而實際上,犯罪人在獲得借款後會將錢用於一些高危或者無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於賭博、供自己揮霍等,從而導致被害人的資金無法收回。行為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借款時的理由與實際使用的異同,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的客觀行為,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的重要依據。

(二)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

行為人借款時的財務狀況是判斷其是否準備歸還借款的重要因素,行為人財務狀況結合其對借款的用途,能夠準確把握行為人的真實心態。在很多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負債累累或者沒有任何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將自已裝扮成富人或具有償還能力,如謊稱擁有房屋、土地、豪車等,在騙得借款後大肆揮霍,造成借款無法歸還,此類情形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就沒有償還的意圖。反之,如果行為人本人具有較好的財產條件,雖然通過虛構理由等手段獲得了借款,並用於了賭博等活動造成借款無法按時規還的,但其所擁有的其他財產,如房產、汽車、股票等,能夠保證債權人利益不受損失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具有歸還的意圖,不應認定為詐騙。

(三)行為人是否有掩飾真實身份或隱匿行蹤的行為

在借貸式詐騙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會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證件來掩蓋真實身份,在得手後便銷聲匿跡。還有的犯罪人雖使用真實身份,但在騙得借款後或被害人追償過程中,又通過更換手機號碼、變更居住地點等方法來隱匿行蹤,這些行為也能夠反映出行為人不願歸還借款的主觀心態,是判斷行為人性質的重要依據。

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過程中,應當結合以上三點進行綜合的分析和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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