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 離職員工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離職員工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 離職員工怎麼維護自己權益?

你好,我於2015年2月入職本公司,工作4年,現在辭職了,辭職申請批准後一個月離職,但是單位2015~2016年扣了我應繳納的社保個人支付那部分,卻並沒有給我繳納社保,我現在離職單位只退我2015~2016年個人繳納社保部分,單位應該支付部分不予退還,我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五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職工繳費的部分通常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無需自行申報繳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依法足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即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申報、繳費,將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催繳或者進行處罰。

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徵收社會保險費的職責屬於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徵收、管理系行政行為,並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當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為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可以向社保部門進行投訴,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責令用人單位補繳並加收滯納金或者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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