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二建《法律法規》高頻考點串聯+衝刺資料

2019 年二建《法律法規》高頻考點串聯

1、施工項目成本定性預測的具體方式是座談會法和函詢調查法。

2、施工項目成本計劃是由項目經理在接受法定代表人委託後,主持編制的。

3、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投標邀請書,要約是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承諾是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4、評標委員會不應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按規定,評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一般招標項目應採取(從

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5、評標過程中不應要求承包商考慮降價問題。按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含義不明確

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

容;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6、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不應與中標人就價格進行談判。按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

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7、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過遲。按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

知書之日)起 30 天內訂立書面合同。

8、總監理工程師在以下情況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1、施工作業活動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

2、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3、在出現下列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停工令,及時進行質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現質量異常情況,經提出後,承包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轉異常情況;

②隱蔽作業未經依法查驗確認合格,而擅自封閉者;

③已發生質量問題遲遲未按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處理,或者是已發生質量缺陷或問題,如不停工,則質量缺

陷或問題將繼續發展的情況;

④未經監理工程師同意,而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圖紙進行施工;

⑤未經技術資質審查的人員或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⑥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不合格或未經檢查確認;或擅自採用未經審查認可的代用材料;

⑦擅自使用未經項目經理機構審查認可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

⑴項目施工成本過程控制的原則有:

①項目全員成本控制原則;

②項目全過程成本控制原則;

③適時原則;

④責權利相結合原則;

⑤例外管理原則;

⑥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的原則。

⑵項目施工成本過程控制的內容是指在項目施工成本的形成過程中,對形成成本的要素,即施工生產所耗費

的人力、物力和各項費用開支,進行監督、調節和限制,及時預防、發現和糾正偏差,從而把各項費用控制

在計劃成本的預定目標之內。

⑶《招標投標法》要求必須進行招標的是: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國家投資、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是:

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 萬元人民幣以上。為了防止將應該招標的工程項

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即使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上述第

①、②、③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 3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

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也必須採用招標方式委託工作任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

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⑸進行招標的階段是:施工、設備採購、設計、監理。

⑹不妥之處是:

①建委主持進行招標;

②法律規定各階段以公開招標方式。

⑴因砂場地點的變化提出的索賠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①承包商應對自己就招標文件的解釋負責並考慮相關風險;

②承包商應對自己報價的正確性與完備性負責;

③材料供應的情況變化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合理預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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