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計抵減,老闆和財務不得不弄清楚的幾個問題!

此前發佈的《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指出: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這也就是我們熟知的加計抵減政策。其中,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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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注意的銷售額類型有:

- 按使用稅率徵稅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 一般計稅項目的銷售額,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 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一般納稅人銷售額;

- 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計算。

關於加計抵減,老闆和財務不得不弄清楚的幾個問題!

我們分兩種情況給大家詳解一下如何滿足加計抵減的要求。

1、2019年4月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2019年4月1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比重要按照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如果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在政策規定的計算期內未取得收入的,以其取得銷售收入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

2、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子起3個月銷售額符合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如果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銷售額均為0,那麼就要以納稅人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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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會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這裡的年度指的是會計年度,而不是連續12個月。

比如說,某企業是2019年11月1日設立的納稅人,那麼就應當以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或者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銷售情況來判斷2020年是否為政策適用年度。

如果企業在2019年就提交聲明並享受加計抵減,如果在2020年度仍然適用,需要在2020再次提交聲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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