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基金管理,等金融公司出售

不良資產,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基金管理,等金融公司出售

出售各大金融類行業公司殼。

【引言】中國不良資產行業從199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十九年的發展,出現了諸多爭議問題。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批覆為主以案例為輔助的模式,配套金融監管機構的部門規章和管理辦法等,使不良資產行業的基本規則已經確立。本文將從不同主體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債權(包)收購與處置角度,探討不良資產收購與處置過程當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

不良資產處置清收模式實務要點

1.1 社會清收1.1.1關於催收是否需要資質問題

從這幾年的情況中來看,催收外包業務造成了很多社會矛盾,還出現過催收公司員工打傷持卡用戶的惡性案件,最近幾年在各類報刊上刊登的類似文章已經屢見不鮮。這種催收外包模式雖然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銀行成本壓力,加快了催收回款的速度,但是由於催收外包公司與銀行是按催收回款金額進行佣金結算,催收外包公司就會採取各種手段向欠款人催收。由於銀行無法直接管理催收外包公司,也就對催收外包公司的行為難以控制,催收外包公司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違法違規的催收手段經常發生。

催收公司在業務上主要是處理逾期債務。包括金融服務外包、受銀行委託對信貸逾期戶和信用卡透支戶和企業委託應收賬款逾期進行催收等。服務主要是通過合法的手段幫助債權人追回逾期債務,減少委託人的損失。一般會根據委託人的資料進行難度評估,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合法的催收委託合同。

涵蓋信貸催收在內的不良資產管理業務獲國家經營許可,標誌不良資產管理行業由法律邊緣走向合法規範化發展軌道。

2017年各地工商局陸續將信貸催收服務、應收賬款管理外包新增為企業註冊經營範圍,使得催收主體身份逐步合法化。

中國銀監會頒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60號】,其中第十三、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的催收外包業務進行了明確的規範,這也是目前國內唯一一部針對銀行債權催收外包業務的法規性文件。

1.1.2關於數據修復+找人、找財產問題

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為我們帶來了更多的便利,大數據就是其中一塊。不良資產催收後期核心問題在於客戶觸達。因此,利用“大數據+”精準查找修復失聯債務人、包括其聯繫方式、住址真實性、資產狀況等。大數據可以從多個維度對客戶進行刻畫,完美解決逾期高階階段出現的客戶失聯、地址不真實、資產情況無法評估等問題。

◎大數據在不良資產中的應用

★失聯信息修復。大數據可以全面挖掘客戶在運營商(手機)、社交(微信、qq等)、互聯網(購物、租車、婚介)等各個場景下客戶預留的新的聯繫方式或者其親屬的聯繫方式,提高客戶觸達率。在不良資產化解的手段中,無論是不良資產的直接催收還是轉讓處置,失聯修復對資產的增值效果都顯而易見。

★地址識別及驗證。通過位置信息對客戶經常出現的地點進行識別,根據出現時段、頻次、時長等判斷地址屬性(地址類型、經常出現時間、頻次等),從而對客戶提供的地址進行真實性判斷,提高外訪成功率。

★資產查找及評估。通過大數據技術查找客戶在銀行、P2P、小貸的資產及負債情況,從而對客戶的資產情況緊急還款能力做精準評估,提高不良資產回收精準性。

大數據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重要性已經不言而喻,為不良資產催收與處置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手段,無論是失聯修復、位置判別,還是資產查找、資產識別及定價、資產處置等方面,可以較好地解決目前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難題,同時也為不良資產處置提供了更加寬廣的平臺,可以全面提高催收效率,從而提高不良資產的回收率。

1.1.3關於人工智能在催收領域的運用問題

在中國人工智能催收正逐漸取代討債公司。P2P借款平臺正在試驗這種償還債務的新技術。人工智能在網上尋找有關債務人的信息,包括他的聯繫人、朋友和親人的聯繫人,並開始打電話,發SMS要求還債。同時藉助語義分析,機器人勾勒出對方的心理肖像,選擇合適詞語,迫使其還債。

例如,在e租寶和Qbao這些大型P2P平臺沒有變成金融金字塔而出事之前,中國政府對該市場沒有做出任何反應。然而新的調節措施主要是打擊那些不誠實的平臺。與此同時,中國政府暫時還沒有調節債務償還問題的法規。

據相關數據顯示,P2P借款平臺的到期債務已經達到1.3萬億元人民幣(2000億美元)。因此市場中出現了對非常討債手段的需求。其中一些,例如,要求提供裸照作為抵押,或者向債務人家中派"廣場舞大媽"成天在震耳欲聾的音樂聲中跳舞等等,已經引起中國執法部門的注意。

★應用人工智能討債暫時應注意合法合規

人工智能催收系統可以對債務人進行上中下游業務層面收款和催收,通過發電子郵件、發送短信和打電話等方式要求還款,但其信息收集應當合法,如果是通過整合政府公開發布的數據,建立自己的內部數據庫,或者是利用

互聯網公司自身的經營優勢整合企業自身積累的互聯網數據,從中找到借款人的聯繫方式或資產則沒有問題,但如果在數據的獲取和使用中通過所謂外部“大數據供應商”購買用戶個人信息或使用違法手段獲取用戶隱私則可能構成侵權甚至違法犯罪。

此外,催收方法的合法性也值得注意,人工智能催收不能限制或影響到其他與債務無關的人,比如有些討債公司通過從通訊錄中查到其一眾親戚朋友的手機號碼,向借款者好友甚至只是認識的人發惡毒短信,進行騷擾甚至辱罵,侵犯他人人格權、名譽權,輕則構成侵權,重則涉嫌違法。還有一些追債公司採取公開或者向特定親朋和商業夥伴告知債務人的失信狀況。這種做法雖不違法,但一旦發佈信息與事實不符同樣會構成侵權。因此通過人工智能進行催討的限度和邊界就需要嚴格的法律介入。科技的應用同樣不能跨越法律的底線。金融科技的創新離不開配套的專業監管制度,需要有相關的立法作為保障。

1.2 司法清收

1.2.1 關於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 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由於《民法總則》尚未生效,本文討論範圍僅限於《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內容。

2.2.1.1關於訴訟時效2年和20年的規定

一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據(民間俗稱欠條或者借條)內約定了還款日期的,那麼自還款期屆滿的次日起2年內為訴訟時效,過了2年將會很大可能失去勝訴權。(為什麼說可能呢,因為萬一對方在訴訟環節沒有提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那麼就有可能勝訴,不過,這個概率很低。)

二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據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簡單的說就是借款合同自打借條之日起20年為訴訟時效;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不過,欠條的特殊性決定了時效的特殊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1.2.2關於申請執行主體的變更

為配合四大國有銀行進行上市改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4月3日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第十二條規定:“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從文義上看,該規定僅對訴訟中變更債權受讓人作為原告作了規範,對已經申請執行的不良債權能否變更申請執行人,則語焉不詳,但從實踐中看,執行法院一般都允許變更。

2005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該通知第3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200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口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該紀要再次重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合同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主體或者執行主體。”

但是,上述補充通知僅僅解決了社會主體從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的訴訟和申請執行主體的變更問題,對於社會主體再轉讓後能否變更的問題,仍付之闕如。實踐中,有的法院准許變更,有的則不准許。

2009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在(2009)執他字第1號《關於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請示的答覆》函中,認為:“執行規定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將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但是,實踐中對該問題的處理並不統一,有的地方人民法院仍然不允許從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後被再行轉讓的不良債權變更申請執行人。顯然,這種做法值得商榷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和個案的批覆精神。

1.2.3 關於執行和解與以物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3號】

該司法解釋明確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司法實踐中,對於能否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不同法院做法不同,有的不予出具裁定,有的不僅出裁定,還協助辦理當事人辦理過戶手續。為統一法律適用,在充分調研、多方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執行和解規定》最終明確人民法院不得依據和解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執行和解協議本身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允許人民法院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無異於強制執行和解協議;另一方面,以物抵債裁定可以直接導致物權變動,很容易損害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此類糾紛已經屢見不鮮,司法解釋應當積極予以回應。

1.3 互聯網+不良資產處置 1.3.1 關於網絡司法拍賣

1.3.1.1相關政策規定

網絡司法拍賣是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2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對網絡司法拍賣制訂了詳細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和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辦法》,對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建立和管理進行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評審委員會通過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方式對全部申報入庫的平臺進行評審,於2016年11月25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拍賣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的公告》,確定將淘寶網京東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公拍網及中拍網5家平臺納入名單庫。

1.3.1.2主要優勢

在網絡拍賣中,網絡充當著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角色,僅無償提供技術支持與平臺服務,並通過計算機程序設定,讓競買人在該平臺上開展獨立競價,法院自始至終都是司法拍賣的主體。它與傳統拍賣相比,具有以下幾點優勢。

第一,網絡拍賣可以降低流拍率,提高拍賣效率。

第二,網絡拍賣可以促進標的物價格最大化,網絡司法拍賣最大程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司法拍賣這一機制的初衷就是通過公開競價的拍賣方式來實現標的物交易價格最大化,而網絡司法拍賣通過擴大公眾參與、利用網絡這一全民交易平臺等途徑,更好地發揮了競爭的作用。從北侖法院的首拍來看,網絡拍賣的成交率、溢價率都優於傳統司法拍賣。

第三,為公眾創造了良好的競拍環境,擴大了競拍參與機會。傳統拍賣行拍賣信息傳播能力有限,而在互聯網大眾化的當代,其具有的突破地域限制、方便快捷、信息傳播快速的特點為公眾參與司法拍賣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

第四,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減少暗箱操作,杜絕司法腐敗。傳統拍賣存在大量權利尋租空間,司法拍賣一向是腐敗易發多發的高危領域。全國法院近百分之七十集中在民事執行領域,而其中約百分之七十又發生在資產處置特別是司法拍賣環節。而網絡拍賣拍賣過程在法院上傳相關信息後,在平臺上便處於完全公開狀態,任何公眾點擊網頁均可瀏覽,毫無腐敗死角。

1.3.2關於線上存證+確權(仲裁)+執行

互聯網仲裁在當下屬於新鮮但不陌生的詞彙,隨著電子簽名、網絡查控、銀行存管等環境的成熟,加之整個現金貸行業對合法合規的積極響應,互聯網仲裁也被證明是目前最適合解決現金貸逾期糾紛的有效路徑之一。更重要的是,仲裁從線下到線上,從線上到網絡,從網絡到互聯網化,互聯網仲裁模式也在不斷創新。以國內一家專業從事互聯網仲裁的平臺為例,易保全通過與廣州仲裁委和珠海仲裁委兩大仲裁機構的強強合作,成立了國內首個互聯網仲裁平臺,率先開啟了“電子存證+在線仲裁”模式的先河。

互聯網仲裁使仲裁程序中的各種文件、證據,仲裁庭和當事人相互之間可以通過互聯網實現即時交換。在由多個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情況下,仲裁員們可以各自在不同地點,通過互聯網技術,同時對仲裁案件進行討論、聽證、審理、合議,並最終作出仲裁裁決,通過電子簽名在裁決書上簽字,既節省了時間,又提高了效率。易保全實現了“互聯網批量仲裁”,是在原有的互聯網仲裁基礎上,實現向仲裁機構“批量”發起仲裁申請的能力,從而大大提升司法認定效率。

相比傳統仲裁,互聯網仲裁與互聯網金融糾紛天然匹配。

★ 互聯網金融平臺涉及的合同均為電子合同,只要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便具備了電子合同的安全合規性;

★ 互聯網仲裁不要求仲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地域,解決了互聯網金融參與人分佈廣泛的問題;

★ 互聯網仲裁機構的高效、接受創新、批量處理機構仲裁等特點,符合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 互聯網仲裁也是仲裁,一裁終決,過程不公開審理,嚴格保密,符合

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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