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案例助你學會填寫發票申報表!


多個案例助你學會填寫發票申報表!

小編今天為大家分享4個案例,大家的水平就可以精通了,提個問題,還記得發票的定義嗎?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小編不說廢話了,案例來了

填寫案例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600000元,銷售貨物取得銷售額400000元,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60000元,2019年7月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該企業2019年8月發生銷項稅額100000元,取得進項稅額50000元。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提供現代服務取得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企業可於2019年8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適用政策有效期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按照39號公告相關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該企業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在2019年8月一併計提加計抵減額。

1.企業2019年8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60000+50000)×10%=11000(元)

該企業2019年8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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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15號公告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企業2019年8月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該企業2019年8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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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等於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資料(四)》第6行的本期實際抵減額。

填寫案例2: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六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期末餘額為5000元,2019年7月需要轉出的進項稅額60000元,該部分進項稅額前期已計提加計抵減額。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1.該企業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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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7月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當期進項稅額轉出額×10%=60000×10%=6000(元)

該企業2019年7月本期可抵減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5000+0-6000=-1000(元)

該企業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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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本期可抵減額為負數時,本期實際抵減額為0,《附列資料(四)》中期末餘額為-1000,留待下期衝減即可,不形成本期應納稅額。

3.該企業7月本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實際抵扣稅額=0-(-60000)=60000(元)

該企業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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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3: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後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100000元,2019年9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700000元;該企業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2019年10月徵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為80%,主管稅務機關於當月批准並退還留抵稅額288000元,企業於2019年10月30日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

分析

根據39號公告第八條第(六)項,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稅務機關於2019年10月退還留抵稅額288000元,因此納稅人應在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將退還的留抵稅額288000元填入《附列資料(二)》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該企業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的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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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企業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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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4:綜合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開具4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1200000元,稅額合計156000元;銷售應稅貨物,開具1張1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80000元,稅額10400元。購進按規定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00元,稅額4500元;取得1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20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取得5張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額合計2060元。購進一棟不動產,取得1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500000元,稅額135000元。企業2019年4月符合加計抵減政策,並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分析

本期銷項稅額=156000+10400=166400(元)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4500元;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2060÷(1+3%)×3%=60(元)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合計=4500+175.05+60=4735.05(元)

購進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業2019年4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售額"列=8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0400(元)

《附列資料(一)》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12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560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156000+10400=166400(元)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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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本行"份數"列=2(份)

本行"金額"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稅額"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資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數"列=6(份)

本行"金額"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稅額"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寫企業取得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扣稅憑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1(份)

本行"金額"列=1500000(元)

本行"稅額"列=135000(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列=7(份)

本行"金額"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稅額"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寫企業本月允許抵扣的所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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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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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該企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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