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及時取得扣除憑證,還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對於稅前扣除憑證,財稅小夥伴們都不陌生。那麼,企業沒有及時取得扣除憑證,還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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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在支出發生時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考慮到在某些情形下企業可能需要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彙算清繳期結束前的稅務處理

(1)能夠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2)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

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的稅務處理

(1)由於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沒有主動進行稅前扣除的,待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後,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釦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後年度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釦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2)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

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後年度追補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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