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管理】有一種情況“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可以不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未進行過稅務登記的部隊、事業單位不屬於上述規定的企業,為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不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欄。
【票據管理】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該如何蓋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
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規定:“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
四、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納稅實務】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二、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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