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業委會津貼,我有話說!

關於業委會成員的津貼問題,一直倍受爭議。在業委會交流群裡面也經常提及這個話題,絕大多數的業委會參與者,無一例外地強烈表示:“不拿津貼”。因為在目前的社會認知環境中,拿一點津貼所承受的壓力比不拿津貼“白乾”要大得多。因為在很多人的認知裡,業委會是類似居委那樣的政府單位,可以有工資領,事實上並非如此。甚至有很多業主因為一些小事,就開始叫囂“ 業委會幹什麼吃的!”那些主張自己不拿津貼的業委會成員,他們不反對其他業委會成員領取,甚至覺得應該領,畢竟付出了勞動。

關於業委會津貼,我有話說!

但冷靜下來,所有人都明白這一個簡單的共識:勞動即有所得。我們提倡給業委會成員發放津貼,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人自願投身業主自治事務,實現可持續。畢竟在精緻利己主義思潮如此昌盛的今天,讓業委會成員自備乾糧,鞍前馬後,或許可以憑著一股熱血,完成幾項事務,但讓這種狀態可持續是相當困難的。

3月1號實施的新版《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增加一條,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決定給予業主委員會委員適當的津貼。津貼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籌集。具體津貼標準,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這一條再次明確了:可以發津貼,具體多少業主大會定!

但是我認為,這修改等於沒改!因為沒有實際解決任何問題。法律本來就不禁止向業委會成員發放津貼。所以,該不該發,是不同觀點的討論;能不能發,只是可操作性的討論,以及效果或後果的討論。從合法性的角度說,只要業主大會通過,愛發就發,想發多少就發多少(除了地方法規或政府規章有限制的以外),但是實際操作就沒那麼簡單。

發放津貼或補貼難在具體方案

一.如何定數額

首先是定數額:上限多少,下限多少。定低了,發放對象全都沒有感覺,起不到期望中的激勵作用,甚至連補償作用都起不到;定高了,業主難以接受,無法在業主大會通過,甚至會被誤認為業委會成員是在為經濟利益而工作。而且,數額以多少為合適,不但有地區差異,還有同一地區不同小區的差異;而更大的差異,還在於發放對象的個體感受。業委會制訂方案時不易統一意見,業主大會表決也有困難。所以,有人建議由各地政府出一個更具體的建議性額度,業主大會同意而且發放對象願意拿的,就實行;否則,就擱置。這個建議如果能夠實行,估計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

二.如何定級差

其次是定級差。要不要級差,級差多大才合理?

級差小了,在業主組織中起較大作用的一些成員可能會感到不平衡;級差大了,其他成員會有意見。理論上都希望合理,實際上難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這個,其實也同樣有請政府提供額度的需要。其實在目前的分工中,主任、副主任所承受的工作,要遠遠大於普通委員,但這個極差多少合適?

至於發放津貼的效果或後果,包括政府提供額度後的作用大小、好壞,都是更復雜的問題,暫時不仔細討論了。

討論難有共識,法律並不禁止,建議有心發放津貼的朋友,先擬個方案爭取業主大會通過,做幾年看看,有了實例再繼續討論。只要方案可行,廣大業主支持,試試又何妨?當然,這主要是指有一定“分量”的津貼。毛毛雨的補貼、津貼,相信已經實行的有不少,作用和副作用都不會很大,就不必太關注了。

和其他許多難題一樣,業委會成員津貼或“報酬”問題的主要根源也在於小區管理主體錯位。 本來一個沒有身份的業主組織,不需要這麼的辛苦和勞累,但我們生活中的業委會卻實際有巨大的工作量,很多業委會主任近乎全天待在業委會辦公室處理事務。

公益在某些人眼中就變成了不是圖名就是圖利,人性真的很難改觀, 我們習慣於有罪推定,而不是無罪推定。一句“沒有好處、你為什麼幹?”,在目前的語境下,讓人百口莫辯。所以社會上關於業委會的新聞基本都是負面的,最近《選聘物業籤合同拿了“辛苦費”,業委會主任、副主任雙雙攤上官司》的文章漫天飛,引發輿論一片譁然,輿論彷彿置每個業委會參與者都是這樣的人,

大家想象一下在業主群裡,看到這樣的文章作為一個業委會參與者是什麼樣的感受?同時整個社會上的很多人,對業委會的瞭解也知之甚少,以為業委會是和居委會是類似的機構,所以才鬧出類似有人投訴“為啥業委會成員不在業委會辦公室上班”這種笑話。

關於業委會津貼,我有話說!

John Dewey

“文明是零售,不是批發!”意指國民素質的提升,是靠點點滴滴累計推進,不能指望一場運動,就能迅速提升,明白了這個道理,就會明白社會改觀至少還需要三代人!

我們生活中充滿著站在道德高處的業主,你問他/她為什麼不願意參與到業委會里來,他/她總是狡黠的回答:我願意做一個反對派!其實小區不缺所謂的反對派,我們需要是真正可以參與進來的實幹派!

希望不遠的將來,業委會參與者可以理直氣壯地拿津貼!不再有那些流言蜚語,也希望有一天,業委會能變成攤派制,每一戶業主都必須進來體驗一次!必須強制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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