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銀行徵信有“汙點” 失信人主動繳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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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徵信有“汙點” 失信人主動繳罰金

導讀

因一起質量監督檢疫行政非訴案件,被執行人司某一直未履行法律義務,因此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銀行徵信也出現“汙點”,無法在銀行辦理業務, 日前,司某找到了執行法官,主動繳納罰金,履行了法律義務。

【法律】银行征信有“污点” 失信人主动缴罚金

2015年10月,司某在其經營的超市內銷售給沈某食品一袋,沈某發現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後投訴到霍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霍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司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規定,對司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司某因不服判決,在規定的期限內一直未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霍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遂向霍邱縣人民法院申請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該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司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承辦法官便把司某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準備去銀行辦理業務的司某,被銀行告知其徵信有問題,無法在該銀行辦理業務,司某這才意思到,自己不履行判決的行為,對自己的信用問題產生了非常大影響。

司某主動聯繫上了執行法官,履行了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繳納了所有罰金,至此,該案件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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