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構成犯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構成犯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為之的心理。對於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司法機關已向被執行人發放了通知書,被執行人已喪失了部分處分權,這是已為被執行人明知的,但仍採取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的手段處分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和移動。查封的目的在於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查封的財產,可以由義務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一定的場所,不準被執行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於移動的物品。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應妥善保管聽扣押的財產,也可以交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

凍結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而採取的一項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提取和轉移的強制措施。凍結的目的,在於確保執行文書聽確定的權利的實現,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的,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因此,對於這類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行使查封、扣押、凍結權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的偵查人員可以採用扣押措施。與民事訴訟不同,在勘驗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扣押的財產是那些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採用扣押、查封、凍結措施,但此時採取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調查核實證據進行的庭外調查。對於司法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謂“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根據本法總則的規定,這裡的財產既包括財物也包括款項。如果行為人侵害的對象不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不構成本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在司法機關內部還是在行為人控制的範圍內或者其他場所,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在這裡,所謂隱藏,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蔽、藏匿起來意圖不使司法機關發現的行為。所謂轉移,是指將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改換位置,從一處移至另一處,意圖使司法機關難於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應具有的證明效力的行為。所謂變賣,是指違反規定,將已被司法機關盜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出賣以換取現金或其他等價物的行為。所謂毀損,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損傷、損毀,使之失去財物或者證據價值的行為。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於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選擇性罪名,可依行為人實際所實施的行為認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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