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處理程序

關於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處理程序

一、法院和檢察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需要製作清單列表嗎?

是的。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並製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後妥善保管。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由誰保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終結時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四、出於公務需要法院可以暫時借用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嗎?

不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五、查封不動產需要通知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嗎?

需要,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部門的查封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查封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物,應當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保管,登記並寫明財物的名稱、型號、權屬、地址等詳細情況,並通知有關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查封登記手續。

六、扣押的物品需要登記嗎?

扣押物品應當登記並寫明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成色、純度、顏色、新舊程度、缺損特徵和來源等。

七、扣押的貨幣、有價證券應當放在什麼地方保存?

扣押貨幣、有價證券,應當登記並寫明貨幣、有價證券的名稱、數額、面額等,貨幣應當存入銀行專門賬戶,並登記銀行存款憑證的名稱、內容。

八、扣押的文物、珠寶等貴重物品需要鑑定嗎?

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以及違禁品,應當拍照,需要鑑定的,應當及時鑑定。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估價。

九、在判決前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請出賣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嗎?

審判期間,權利人申請出賣被扣押、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扣押、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可以在判決、裁定生效前依法出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十、對於作為證據使用的有價證券等可以申請在判決前出賣嗎?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包括作為物證的傾向、有價證券等,應當隨案移送。第一審判決、裁定宣告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十一、扣押機關對不宜移送的實物先行處置後,法院還需要進行核實審查嗎?

法院需要核實審查。人民法院對不宜移送的實物,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審查以下內容:

1.大件的、不便搬運的物品,查封、扣押機關是否隨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單,並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續,註明存放地點等;

2.易腐爛、黴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機關變賣處理後,是否隨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單、變價處理的憑證(複印件)等;

3.槍支彈藥、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違禁品、危險物品,查封、扣押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後,是否隨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單等。

上述不宜移送的實物,應當依法鑑定、估價的,還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鑑定、估價意見。

十二、如何確定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權屬?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其權屬情況,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十三、案外人可以對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權屬提出異議嗎?

可以。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依法處理。

十四、經審查無法確定權屬的財物如何處置?

經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

十五、對於所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需要在判決書裡寫明處理方式嗎?

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並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

十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的應該如何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慈息,經審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但無人認領的,法院可以自己留下來嗎?

不可以。判決返還被害人的涉案財物,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3個月無人認領的,應當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對侵犯國有財產的案件,被害單位已經終止且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損失已經被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

十八、判決生效後由哪個機關處置被查封、扣押的財物?

隨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負責處理。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查封、扣押機關,並告知其在1個月內將執行回半單送回。

十九、與本案無關的財物也是由法院進行處理嗎?

不是。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本案無關但已列入清單的,應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於被告人合法財物的應當全部返還被告人嗎?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將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二十一、司法工作人員私自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怎麼辦?

司法工作人員貪汙、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司法解釋

 一、此前司法解釋關於查封凍結期限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行措施到期後,續行期限則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頗受詬病。因為在上述期限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執行措施到期後,經當事人提前申請,執行法官每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就得前往辦理續封、續凍和續扣手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在涉及異地執行的案件中,這一情況,更是讓執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實上也是申請人的極大負擔)。即便如此,亦有人認為這已經是最高院與其他部門的博弈中,努力爭取到的最好結果了。

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查封凍結期限的規定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

以上就是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程序及司法解釋。

有些當事人覺得這些程序我都瞭解了,那我想知道哪些財產是不能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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