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期是多長?

1、《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綜上:新法優於舊法,所以《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作了全面修訂,均有所延長。

財產保全、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期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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