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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中我們的財產權可能經常受到侵犯,比如說債務人欠錢不還,拒不履行還債的法律義務,致使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雖然債權人有向債務人討債的權利,但個人的力量始終是不夠的,債權人很多事情都做不到;因此,當債務人執意賴賬時,個人追債實際上是收效甚微的。
當債權人自己沒辦法通過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時,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來讓債務人履行義務。法院的能夠做的事比債權人個人要多,比如說法院有強制執行的能力,債權人不能查到的債務人名下財產、不能得到的債務人銀行流水等,法院都可以做到,並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但是,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來,對於被執行人的下列8種財產,即使是法院也不得查封、扣押或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比如說衣服、傢俱、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法院均不得查封或拍賣抵債。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也就是說債務人名下的財產並不能全部查封拿去還債,還是必須要保證強制執行財產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能夠活得下去。法院所在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來確定。
3、被執行人的子女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不得被查封和扣押。
4、被執行人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是屬於個人的,雖然著作或專利可能會帶來收益,該收益可以被執行,但未公開發表之前不能直接佔有別人的知識成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比如說輪椅、助聽器等醫療器具。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比如金牌、獎盃獎章等,不得拍賣、查封、扣押。
7、根據我國《締結條約程序法》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比如說被執行人的唯一合理(不超大面積、不豪華裝飾)住房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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