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了:這8種財產無論如何是不能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

在民事糾紛訴訟階段的,法院一般都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和扣押,以防止被告人轉移、隱藏財產造成原告在勝訴的情況下無財產可執行,或者在進入執行階段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和扣押,比如查封房屋、土地、汽車、船舶、工廠等,或者查封、劃扣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股票、股權等有價證券,以償還申請人的債務。

但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可以被查封、凍結和扣押的,根據法律規定以下這8中財產就不允許被查封、凍結、扣押:

記住了:這8種財產無論如何是不能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

這8種財產都是被執行人都是滿足其基本生活條件的財產,或者執行階段並未有形成價值的著作和發明,這也是法律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給予被執行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生活條件。那麼會人問,如果是唯一住房呢?是否可以查封,根據既往案例,如果在申請人給被執行人提供居住場所的情況下,唯一住房是可以查封的,換言之,只要能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其餘的財產都是可以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

記住了:這8種財產無論如何是不能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

除了上述8中財產再機構方面還有幾項也是不允許查封凍結釦押的,比如,企業黨組織的黨費,工會經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社保基金,軍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的國庫款、軍費辦公用房等,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場所、運鈔車等,金融機構上交的存款準備金,金融機構的各種保證金、公益性資金等,還有被執行人的銀行貸款賬戶也是不能凍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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