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軍燕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案

——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被以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法院: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法院

執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執行申請人:徐守龍

被執行人:高雪珍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徐守龍發生碰撞,造成徐守龍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高雪珍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鑑定徐守龍傷勢構成八級傷殘。徐守龍將高雪珍訴至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賠償款107026.45元。經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於2007年5月18日達成(2007)南民一初字第380號民事調解書,確定被告高雪珍賠償原告徐守龍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補助金、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合計83800元,並定於2007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該民事調解書生效後,高雪珍並未如約履行,徐守龍遂於2007年8月6日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執行過程中,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未發現被執行人高雪珍有可供執行財產,遂於2007年11月2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2年底,隨著嘉興市南湖區“三改一拆”活動展開,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高雪珍家庭所有的豬舍列入拆遷範圍,應當有相應的款項予以補償,於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經查,2013年5月,高雪珍家與嘉興市南湖區新豐鎮人民政府就豬棚拆除有相關補償,且相關豬舍拆遷協議系該家庭以許軍燕(高雪珍之子)名義與拆遷單位簽訂。2013年7月19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對補償單位新豐鎮竹林村村委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補償款項共計155492.18元(含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其後,許軍燕於2013年12月4日通過在中國農業銀行新豐支行掛失補償款的農行存單,轉移該筆補償款人民幣226170元至張理偉(高雪珍之女婿)賬戶。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遂以許軍燕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被執行人高雪珍於2015年1月20日將全部賠償款8580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82118.22元交至執行法院。有關機關對許軍燕的刑事追責程序正在進行中。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之子許軍燕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正是在公安機關啟動刑事追責程序之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執行義務,從而促成了本案的執結,維護了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權利。在當前被執行人抗拒、逃避執行現象多發,“執行難”問題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刑事追責程序,對於依法實現判決、裁定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司法秩序、增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無疑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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