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辦案指引丨如何進行查封、扣押?

如何進行查封、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因此,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查封、扣押工作:

一是查封、扣押的範圍。在調查中發現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有罪、無罪或者情節輕重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應當查封或者扣押。對於被調查人隨身攜帶的物品,以及被調查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主動上交的財物和文件,需要扣押的,也可以進行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的,可以強制進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涉案財物,應當為被調查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

二是查封、扣押的程序手續。對於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進行清點,粘貼條形碼後拍照,當場開列《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

三是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保管。對涉案款項,調查部門應當在採取措施後及時存入專用賬戶;對涉案物品,調查部門應當在採取措施後及時移交專門部門或者人員保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存入專用賬戶或者移送保管的,應當按程序報批並在原因消除後及時存入或者移交。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部門或者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鑑定,專門封存保管。

四是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退還。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五是查封、扣押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如何製作查封、扣押清單?

監察機關進行查封、扣押時,應當現場製作清單。製作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對查封、扣押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新舊程度和缺損特徵等,應當在清單中註明。文書由調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應當在文書上註明。

二是查封、扣押清單一式四份,一份統一保存備查,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扣押財物、文件保管人。

如何查封、扣押不動產等特殊物品?

參照刑事訴訟相關規定,監察機關查封、扣押不動產等特殊物品,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查封、扣押不動產及相關財物。查封、扣押不動產和置於該不動產上不宜移動的設施、傢俱和其他相關財物,以及車輛、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機械、設備等財物,必要時可以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原地封存,並在查封清單上寫明相關財物的所在地址和相關特徵,同時寫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及其權利證書已被扣押,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寫明。查封、扣押上述物品應當在保證調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儘量不影響持有人的正常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必要時,可以將被查封的財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親屬保管,並告知保管人對被查封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出租、抵押、贈予等。 查封、扣押上述物品時,調查人員應當將《查封/扣押通知書》送達不動產、生產設備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物的登記、管理部門,告知其在查封期間禁止辦理抵押、轉讓、出售等權屬關係變更、轉移登記手續,並在查封清單中寫明。

二是查封、扣押外幣、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查封、扣押外幣、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以及其他不易辨別真偽的貴重物品,應當與對應條形碼一起拍照並當場密封,由二名調查人員在密封材料上簽名。

三是查封、扣押存摺等支付憑證和現金。查封、扣押存摺、信用卡、有價證券等支付憑證和具有一定特徵能夠證明案情的現金,應當寫明特徵、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與對應條形碼一起拍照後當場密封,由二名調查人員在密封材料上簽名。

四是查封、扣押易損毀、滅失、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查封、扣押該類物品,應當用筆錄、拍照、錄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後進行封存,或者經審批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調查終結後一併處理。

五是查封、扣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查封、扣押該類物品,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製、複製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製作清單。具備查封、扣押條件的電子設備、存儲介質應當密封保存。必要時,可以請有關機關協助。

六是查封、扣押被調查人職務犯罪所得與合法收入不可分割的財產。對該類財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對無法分割退還的財產,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在結案後,依法退還不屬於犯罪所得的部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