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办案指引丨如何进行查封、扣押?

如何进行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因此,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查封、扣押工作:

一是查封、扣押的范围。在调查中发现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有罪、无罪或者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查封或者扣押。对于被调查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以及被调查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和文件,需要扣押的,也可以进行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的,可以强制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二是查封、扣押的程序手续。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进行清点,粘贴条形码后拍照,当场开列《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三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保管。对涉案款项,调查部门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对涉案物品,调查部门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移交专门部门或者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专用账户或者移送保管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四是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退还。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五是查封、扣押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如何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监察机关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当现场制作清单。制作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对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应当在清单中注明。文书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二是查封、扣押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扣押财物、文件保管人。

如何查封、扣押不动产等特殊物品?

参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查封、扣押不动产等特殊物品,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查封、扣押不动产及相关财物。查封、扣押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在查封清单上写明相关财物的所在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写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写明。查封、扣押上述物品应当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持有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 查封、扣押上述物品时,调查人员应当将《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并在查封清单中写明。

二是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查封、扣押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与对应条形码一起拍照并当场密封,由二名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

三是查封、扣押存折等支付凭证和现金。查封、扣押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写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与对应条形码一起拍照后当场密封,由二名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

四是查封、扣押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查封、扣押该类物品,应当用笔录、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存,或者经审批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调查终结后一并处理。

五是查封、扣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查封、扣押该类物品,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制作清单。具备查封、扣押条件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应当密封保存。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

六是查封、扣押被调查人职务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不可分割的财产。对该类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在结案后,依法退还不属于犯罪所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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