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17项财产及规定

1、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2、工会经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第三条;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4、社会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

6、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第十五条规定;

7.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对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号)规定;

8.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

9.信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条第一款;

10.法定情形之外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1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证券、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

12.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第一百零一条;

13.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或有价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

15.药品批准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函);

16.空难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规定;

17.银行贷款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