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提供“翻牆”服務 漠視法律終受懲處

​導 讀

我國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或者企業不得自行建立或者租用VPN。如果私自建立VPN並以此牟利達到一定數額,或者向他人提供該軟件達到一定人次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者將受到刑事處罰。近期,上海、湖北兩地司法機關公佈兩起提供互聯網“翻牆”服務非法牟利案件,兩名被告人分獲不同刑罰。

製售“翻牆”軟件,湖北男子獲刑

2017年1月,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從互聯網下載的源代碼為基礎,自主開發互聯網“翻牆”軟件並租用境外IP的服務器,搭建境外代理服務器,架設名為“天眼通”的網站,提供“天眼通”翻牆軟件的下載、註冊和交費使用。以18元/月、88元/半年、168元/一年、298元/兩年四種會員充值價格公開出售“天眼通”翻牆軟件的使用權限。

2017年2月至6月期間,劉某某為擴大收入,在互聯網上先後聯繫到經常在博客內發表關於VPN翻牆軟件文章的王某、湯某等7人(均另案處理),要求幫忙推廣“天眼通”翻牆軟件,並商定按照一定比例返還推廣費。截至案發,該“翻牆”軟件註冊會員帳號達48萬餘個,劉某某等人共牟取非法收益324萬餘元。

2019年1月29日,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同時,對其非法所得及平板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屢教不改,上海法院明正典刑

無獨有偶,2018年9月1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同時,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已經退出的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沒收。

經查,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間,被告人胡某為非法牟利,租用國內、國外服務器,自行製作並出租“土行孫”、“四十二”翻牆軟件,為境內2000餘名網絡用戶非法提供境外互聯網接入服務。2016年3月、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先後兩次約談被告人胡某,並要求其停止聯網服務。

兩次約談後,吳某屢教不改繼續利用上述方式非法牟利,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聯網、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0445.06元的行政處罰。

在利益的驅使下,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胡某拒不改正,於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繼續出租“土行孫”翻牆軟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3萬餘元。最終,吳某的不法行為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法 規 提 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同時,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置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搭建VPN服務器提供互聯網“翻牆”服務,嚴重危害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也為使用這些軟件的網民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出現個人信息洩露、賬戶被竊取等問題。在此,小編向廣大網友發出倡議,讓我們一起綠色上網、文明上網、安全上網,拒絕有害信息,不斷提高自身網絡安全意識。


參考資料: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法律法規


案例警示 | 擅自提供“翻牆”服務  漠視法律終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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