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這個開發商如此大膽,被判賠償一倍購房款,不冤!!!

欣喜若狂去買房,“套路”銷售員出場忙

2017年8月初,李某到泗洪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售樓處看房。在此期間,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經理王某與李某恰談購房事宜。後在銷售經理王某的指導下,李某共向王某交付購房款138867元,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加蓋房地產公司營銷專用章的收據。

2017年8月19日,該房地產銷售經理王某與李某簽訂了商品房確認單,該確認單中約定了李某所購房屋的位置、單價、總價等內容。隨後,王某讓李某回家等候通知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心急如焚籤合同,屢遭“閉門羹”驚覺慌

李某交完首付款後在家等開發商通知籤正式合同及辦理按揭手續,但時間一天天過去,卻始終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在此期間,李某多次聯繫銷售經理王某,均被以“正在辦理”“審批手續繁瑣”等理由搪塞。

幾個月後,李某等到的卻是銷售經理王某的電話不接、短信不回,彷彿人間蒸發了一般,杳無音信。這時,李某才覺得事有蹊蹺,再到售樓處進行詢問,售樓處人員雖認可王某曾系其銷售經理,但王某已經離職,且未將李某所述購房款交給開發商,故不同意繼續與李某簽訂購房合同。此後,李某多次找開發商,但開發商均拒絕與其簽訂合同及交付房屋。

無奈之下提訴訟,庭審未結房已售

對於李某來講,其百思不得其解,折騰了半輩子才買這一套房,怎麼把錢交給樓盤的銷售經理後,開發商就不認賬了呢?

2018年2月,李某無奈將房地產開發商訴至泗洪法院,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並交付房屋。泗洪法院立案後,向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郵寄訴訟材料,且材料被公司簽收。2018年3月底,泗洪法院組織雙方第一次開庭審理。因雙方均需補充證據,法院於2018年4月中旬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但在開庭之前,該房地產開發商突然向法庭陳述,涉案房屋已經於2018年4月初即第一次開庭結束後就已經另售他人且已經辦理網籤手續。

該消息如晴天霹靂一般讓李某深受打擊。而對於法院來說,庭審還沒有結束,涉案標的物便被處分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面對此種突發狀況,李某深知其交付房屋的願望已經徹底破滅,只能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惡意行為食惡果,一倍賠償不算多

因房屋已經被開發商出售他人,李某的訴訟目的已經無法實現,李某歷經失望、絕望後,只能另行向開發商主張返還購房款,並同時要求一倍購房款的賠償。2018年4月中旬,泗洪法院再次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銷售經理王某作為涉案房地產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其與李某恰談購房事宜並收取購房款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且涉案房地產開發商在李某要求其履行購房合同並已經提起訴訟的情形下將涉案房屋另行出賣給他人,明顯屬於惡意,構成“一房二賣”,故該房地產開發商在全額返還李某購房款138867元外,還應承擔一倍購房款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該房地產開發商不服並上訴至宿遷中院。2019年4月初,宿遷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現該案已經生效。

編者按:涉案房地產開發商的上述行為,既損害了李某的權益,也造成了其公司較大的負面影響,更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純屬“弄巧成拙”、“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該房地產公司雖悔不當初,但其必須要對自己的惡意行為付出代價。在房價上漲的今天,其多賠償的一倍購房款,恰恰可以彌補李某近一年的房價上漲產生的損失。

宿迁这个开发商如此大胆,被判赔偿一倍购房款,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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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有風險,正規渠道更保險;

正式合同簽訂前,手續齊備再交錢;

人名標的數量全,約定明確才安全;

一旦訴訟至法院,保全也是不二選;

心懷不軌房二賣,退費賠償一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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