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我們一直在行動】武定法院掃黑除惡有大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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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武定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普某偉、李某龍、楊某磊、楊某平、鄧某、段某等20人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普某偉、李某龍犯聚眾鬥毆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其中,對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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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2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普某偉、李某龍、楊某磊、楊某平、鄧某、段某等20人,在武定縣獅山鎮“拉菲”酒吧、縣城北片區“今夜不回家”酒吧、帝景大酒店地下停車場等場所共同或分別實施了擾亂社會秩序、毆打他人的行為7起。被告人馬某磊在獅山鎮永吉村公租房小區內,實施了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1起。

2017年6月11日凌晨,李某龍、普某偉夥同他人在武定縣獅山鎮楚昊酒店門口與楊某彬、慈某等十餘人(已另案處理)持械鬥毆,造成械鬥人員不同程度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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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普某偉、李某龍、楊某磊等20人結夥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被告人馬某磊還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龍、普某偉在公共場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還構成聚眾鬥毆罪。

同時,被告人楊某磊、楊某平、李某龍、普某偉、楊某武與鄧某、段某、馬某磊、袁某業、楊某呈、羅某、胡某、何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時分時合,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武定縣城的娛樂、公共場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不僅破壞了社會生活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公眾的安全感和安寧感,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法庭鑑於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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