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嗎?

1、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問律師,他們能否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見面,諮詢這個問題的家屬其實早已經知道了答案,因為他們收到《拘留通知書》後會前往看守所諮詢,之所以諮詢律師,是印證看守所工作人員的回答是否正確。

2、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對應的部門原則上是公安、檢察院、法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在偵查階段是不能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經過檢察院、法院的許可,是可以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法律依據:

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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