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罪犯患有下列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

眾所周知,看守所在收押人犯時,會對收監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那麼,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羈押呢?根據我國看守所條例對收押人犯不予羈押情形的相關規定,主要對象包括精神病和急性傳染病患者,以及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下面,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一下看守所不羈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嫌疑人、罪犯患有下列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

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嫌疑人、罪犯患有下列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嫌疑人、罪犯患有下列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二條 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

第十三條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

嫌疑人、罪犯患有下列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

第十四條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人犯,遞次移送交接,均應辦理換押手續,書面通知看守所。

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瞭解到看守所對人犯不羈押的三種特殊情形,主要包括患有精神疾病或是急性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懷孕或是哺乳期的婦女。同時,我們對看守所在收押犯人時的一些法律法規都有一定的認識。如果大家對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羈押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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