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院和公安部督辦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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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林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督辦案件,2018年8月14日,鳳岡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冷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1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至十二年不等刑罰。

據瞭解,2009年,被告人冷林因犯盜竊罪刑滿釋放後,長期混跡社會,受僱為賭場維持秩序。2013年夏天,被告人冷林在賭場與他人發生鬥毆,頭部被砍傷,由此樹立起敢打敢殺的惡名。此後,被告人冷林拉攏、吸收被告人聶仕跳、何才兵從事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為賭場“看場子”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2015年後,被告人冷林通過朋友、獄友等關係,採取發放工資、提供食宿等手段,先後將被告人侯天、陳林峰、周文豪、田文等十餘人籠絡在其周圍,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聚眾鬥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冷林為首要分子,被告人侯天、聶仕跳、何才兵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周文豪、田文、陳林峰等人為一般成員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冷林為了逃避打擊,主動拉攏腐蝕鳳岡縣公安局原工勤人員張力(已判決),讓張力出資給聶仕跳、何才兵到賭場放高利貸,張力從中獲取利益,從而為被告人冷林開設的賭場通風報信。

法院認定冷林等12人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聚斂錢財,逐漸形成了以冷林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非法聚斂錢財達100餘萬元,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鳳岡縣及其周邊地區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因此對該案進行依法判決。

本案一審宣判後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簽發:周俊南

記者: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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