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和#涉惡#的區別

一、嚴重程度:

涉黑嚴重罪名叫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幅度最高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涉黑案件的被告人還會有故意傷害、賭博、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等其他罪名。

而涉惡並不是一個罪名,是沒有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但是形成了一個惡勢力團伙,涉惡被告人的罪名,也大多是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等。

二、主體特徵:

涉黑主體是黑勢力。

根據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4個特徵: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者縱容(保護傘),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行霸,村霸、區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會恐懼感。

涉惡主體是惡勢力:

是指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內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犯罪組織。

根據法學家的解釋,“惡勢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4個特徵:

1、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對明確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一般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暴力性;

3、嚴重擾亂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4、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較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或層次較低。

鑑於惡勢力的存在,立法機關應在立法方面予以確定或作出補充和修訂,以避免具體執法機關或個人就案論罪,造成不利於打擊的現象發生或者打擊不力、打擊面過寬。

擴展資料

打擊通告:

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通告》。

黑惡勢力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疾,必須堅決依法予以打擊。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是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為非作惡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對於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堅決依法依紀查處,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二、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窩藏、包庇黑惡勢力犯罪人員或者幫助洗錢、毀滅、偽造證據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以及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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