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偷越國境罪判處死刑……雲南省高院通報十大典型案例

  23日上午,在雲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系列新聞發佈會——省法院專場發佈會上,省高院刑一庭庭長李紅斌通報了十大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的基本案情。

  案件1

  陳偉等十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和綁架一案

  判決結果: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陳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判處李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判處其餘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至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罰金4萬元不等的刑罰。

  案件2

  劉然等七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綁架一案

  判決結果: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綁架罪判處劉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分別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並處罰金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刑罰。

  案件3

  王廣貝等六被告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一案

  判決結果: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王廣貝、劉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萬元;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一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件4

  周柯等六被告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一案

  判決結果: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周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玉豔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萬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

  案件5

  巖批等五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一案

  判決結果:一審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對巖批、張華、巖崩、巖冷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刑罰;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巖亂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6

  左雲朗等十一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一案

  判決結果:依法撤銷對左雲朗的假釋裁定,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左雲朗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刑罰。

  案件7

  白忠良等八被告人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

  判決結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白忠良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罰。

  案件8

張孟克等五被告人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一案

  判決結果: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張孟克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40.5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案件9

  胡松等十二被告人敲詐勒索、故意傷害一案

  判決結果:以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杰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至5000元不等的刑罰。

  案件10

  劉漢書濫用職權、受賄、挪用公款一案

  判決結果: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劉漢書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記者 李丹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