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惡案件中“私了”如何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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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訴人這個位置是虛構?報案與舉報不專業和清晰與堅決吧。。或者是混淆了調解這個環節。法院調解有這個環節。但必須在法院內。公安調解是刑案上輕傷就打住送看守所走流程。大眾對輕微傷與輕傷的法律認知來源餘日常生活不是律法規定。檢察院是駁回與認定的階段沒有調解。一般是遇到多頭通吃的黑帽律師或者是在基層干撓拖了流程不受理的橋段。。但大部分是調解與私了的認知區別。互聯網時代。實名舉報+報案的渠道是越來越智能化越來越多樣化。並且互相守望是個套裝。目前有的區域都是直接到基層派出所直接詢問。市。省。部。舉報郵箱。只談原始事情不談情緒與個別個體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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