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明文規定:以下這3種錢,你真的可以不用還!

2019年法律明文規定:以下這3種錢,你真的可以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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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但有些借貸關係並不是基於平等自願的條件下建立的,甚至有的時候接待關係是在債務人本人都不清楚的情況下籤訂的,這樣的債務也需要償還嗎?借貸關係要受法律保護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該關係本身要是合法的,如果借貸本身就是違法的,那麼自然相關債務也不受保護;我們就來看看以下3種不需要還的錢。

2019年法律明文規定:以下這3種錢,你真的可以不用還!

1、高利貸

根據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26條第2款相關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屬於高利貸,借貸關係不合法因此不受保護。年利率在24%及以下的,合法且受保護,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年利率在24%~36%的,是合法但不受保護範圍,即不屬於高利貸範圍,但利息也不受法律保護。

2、砍頭息

不知道大家就對這樣的借貸形式有沒有了解,簡單的說 就是債權人為了保證自己可以得到利息,在本金中先將利息去除後再借出去,。比如說,借貸5萬元,借期一年,利息約定了5000元,債權人向債務人支付45000元,然後一年後要求歸還本金50000元。這樣的借貸形式保障利息也是不合適的,在法院判決中,這樣的砍頭息,本金是按照實際交付的金額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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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務分擔

家人,特別是夫妻之間會存在債務分擔的問題,在婚姻存續期內,夫妻雙方的合法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則是夫妻共同債務。這不排除一些勾結他人以非法借貸的形式在離婚時騙取對方財產的可能。因此,要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對債務知情且同意;二是債務用於雙方生活。

夫妻一方借貸用於自己的高消費,離婚時想要對方也來承擔一半債務的,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名義來進行借貸或擔保,對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在離婚時也是不被法院認可的共同債務形式;對於這種分擔的債務,無責方可以不用承擔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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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並非所有的欠債都是理所當然要還的,大家在被要求還債前,或者在簽訂借條前,首先還是要清楚這個還錢的要求合不合理。對於以上這三種錢,你是真的不用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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