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產生的爭議仲裁案件,80%以上都是可以通過勞資雙方協商解決。
很多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法律規定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
當發生事故後當然也無法讓員工獲得相應的待遇。
比如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後,就無法享受到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賠償。
這樣的情況下只有雙方協商,一般由單位一次性支付職工一定的補償,通常會低於正常程序的工傷賠償。
職工通常會覺得工傷賠償程序太麻煩,或者是還要繼續在單位上班,會容易接受比工傷賠償低的一次性工傷補償。
接受一次性工傷補償後就意味著工傷解決了嗎?
【案例】
劉銘2010年10月進入某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並未給劉銘繳納社保。
2011年8月20日,小劉在上班時受傷,經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為致殘九級。
由於公司沒有給他繳納社保,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基金賠償,於是與小劉協商賠償。
小劉經過治療康復後,2011年11月,公司與小劉簽訂了工傷協商賠償協議。
協議約定公司一次性補償工傷補助金和工傷期間工資2.3萬 元,小劉繼續留在公司工作。
2013年10月,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小劉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劉銘離職後,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公司表示,雙方已就工傷處理達成一次性補償協議,公司也支付了款項,不應再次付款。
之後,小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小劉的申訴。
雙方簽訂的工傷處理協議雖然對小劉的工傷補助金和工傷期間的工資進行補償,但並未包含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可主張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等級鑑定為七至十級工傷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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