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奠基者,如何收拾政治内斗的残局?

Anky丿灬魑情



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James Marshall)


如果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有所了解的话,就会发现虽然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不同人认识有所不同,但所有人都共同同意,那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重要的时期是约翰·马歇尔任首席大法官的时期(1801-1835)——虽然马歇尔只是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在他之前,美国已经有了三任首席大法官,即首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第二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拉特利奇,第三任奥利弗·埃尔斯沃思。某种意义上,马歇尔才是真正的最高法院的奠基者。


美国最高法院前三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约翰·拉特利奇和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之所以说马歇尔时期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重要的时期,原因就在于在马歇尔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时期,是美国政权交接第一次通过选举实现政党轮替的时期,也是最高法院巩固其权力,并获得司法审查权,真正成为分立与制衡的三权中的一权,用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的说法,

For intending to establish three departments, co-ordinate and independent, that they might check and balance one another, it has given, according to this opinion, to one of them alone, the right to prescribe rules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others, and to that one too, which is unelected by, and independent of the nation(建立三个相互协调、相互独立与相互制衡部门的原则赋予了其中一个部门为另外的部门制定规则的权利,也给予另外一个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独立于人民的部门(最高法院)制定规则的权利)。

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马歇尔的政敌


马歇尔时期最重要的,也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原则,这意味着美国法院有权废除法律、法规和政府违反美国宪法的行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1803年被宣判,迄今为止仍然是美国宪政史中最重要的一个案例。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判决,确立了美国宪法是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法律”,而不仅仅是政治原则和理想的描述,并界定了司法与行政和立法之间的相互独立与制衡的关系。除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外,马歇尔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最高法院还做出了几项与联邦制有关的重要判决。例如,在1819年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中,最高法院裁定,洲际商业条例和其他法律允许国会建立国家银行。而在1824年的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Ogden)中,最高法院裁定国会有权监管州际交通。


美国第二任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源于即将离任的第二任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和即将上任的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之间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对抗。1800年,亚当斯在大选中输给了杰斐逊,同时杰斐逊派也在1800年的国会选举中,取得了国会参众两院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对抗杰斐逊派,联邦党人控制的即将闭会的第六届国会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而亚当斯在其离任前两天,根据这一法律,任命了几十位联邦党人的支持者作为新设立的联邦下级法院的法官,这些法官被称为“星夜法官”。这一任命也被参议院通过,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所以时任国务卿,而且已经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没有来得及在委任状上盖国玺。


1789年司法条例


而杰斐逊上任以后,对前任政府的这种操作极为不满,所以新国会(第七届国会)很快就废除了司法条例,而杰斐逊也指示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没有来得及发放出去的委任状。而其中一名没有获得委任状的是马里兰商人威廉·马伯里。1801年,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法院发出强制令,强制国务卿麦迪逊发出委任令。他们起诉的根据是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

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

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为首的最高法院六位大法官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支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法院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决。如果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表明联邦党人已向民主共和党人屈服。


威廉·马伯里


在这种情况下,马歇尔在1803年2月24日,宣布了由他起草的“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在这一判决中,马歇尔回答了三个自己提出的问题,即第一,马伯里等人是否有权获得他们的委任状;第二,如果马伯里等人有这一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那么政府是否应该为他们提供补救办法;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补救办法,那么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院下达强制令来强制执行。对于前两个问题,马歇尔认为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即既然他们已经被委任,那么委任就是不可被撤销的,就不能拒发他们的委任状。当然,麦迪逊同样也不得剥夺马伯里等任的既有权力,法院有责任帮助他们获得委任状。但是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则表明了马歇尔的政治智慧。马歇尔认为,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最高法院只有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子时,才具有初审权。而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伯里既不是外国使节,也不是州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没有初审管辖权!也就是说,马伯里告错地方了。同时,根据1787年宪法,最高法院没有向行政官员下达强制执行令的权力。


时任国务卿的詹姆斯·麦迪逊


当马歇尔的判词到这儿,图穷匕见了,前面所列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和1787年宪法的规定,相冲突了。因此,马歇尔现在将矛头指向了国会制定的法律和合法性问题上了,也就是说,如果国会制定的法律与1787年宪法相冲突,那么法院应该按照国会制定的法律,还是1787年宪法来进行裁决这一问题。而马歇尔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则成了美国宪政史上最精彩的部分。他指出,国会通过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官员发出命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1787年宪法规定的司法权。而最高法院如果按照这一法律执行,那么相当于承认国会可以扩大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但问题在于,国会没有这个权力。因为宪法拥有“超越一切的”和“恒久的”性质。


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碑文上刻印的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词


接着,马歇尔指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间,国会的法律与宪法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做出裁决,这是

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而当宪法和普通法律同时适用某个案件,而两者存在冲突,只能按照其中一个执行时,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宪法为准,如果法官不这么做,那就是犯罪。因此,马歇尔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违宪无效。这样的话,本质上是由于党派斗争需要而做出的这一判决,最终成为美国宪政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这不能说是一个大大的讽刺,某种意义上,自私的冬季成就了人类伟大的事业,这句话,真的没错。


hording


很简单,请问美国最高法院是哪个党派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引起的吗?所以最高法院不能跟国家政府做斗争,国家政府,人民政府懂法比法院多去了,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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