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後,單位被判賠2萬4合理嗎?

何均堰


你好,從你的問題來看,我肯定你說的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導致單位被判賠償24,000的事一定是經濟補償。只要仲裁或者法院這麼判,那麼就是合理合法的。

我先大概的說一下事情的經過始末,然後再介紹法律是如何處理此事的,這樣你就能理解為什麼是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但單位照樣被判賠償2.4萬。

不管因為什麼原因(無論是真的自願還是被單位逼迫),勞動者從入職的時候就簽訂了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書,單位本以為這樣就萬事大吉。但忽然有一天勞動者不幹了,以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給勞動者補繳社保,同時要求單位支付因此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應該就是事情的始末了,所以單位不僅要支付24,000給勞動者,還要幫勞動者補繳社保。

勞動者能夠得到這些權益,是因為當地的勞動部門在制定勞動政策的時候偏向於保護勞動者的,而且執法的力度很強且很嚴格,這對勞動者來說是好事。單就單位被判賠2萬4來說,主要的法律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所以只要當地的勞動執法部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那麼判賠24,000就是合理合法的。

能做到上面的賠償,根本的一點就是勞動者簽訂的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是無效的,當地的勞動法規偏向於保護勞動者,認為只要是無效的行為,單位就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各個地方的勞動政策又不一樣,並非所有的地方都支持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還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償的行為。例如在江浙地區,當地勞動政策就明確規定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如果事後又以“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部門不予支持。

所以,對於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的情況,如果後面勞動者又去告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部門又支持勞動者的請求,那麼一定表明當地勞動部門是認可勞動者的這種做法的,只要當地法律政策這麼規定了,那麼勞動部門依規判令單位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勞動者在江浙一帶要求這樣的補償,結果被勞動部門駁回,那麼做法也是合理的,因為地方法律就那樣規定的,只要按照當地規定來執行,就是合理合法的。

不管怎麼說,這件事告訴用人單位一個道理,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哪怕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要麼強制交社保,要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單位不用支付賠償)。這件事也告訴勞動者一個道理,自願放棄社保後又要求單位賠償,有失誠信原則,而且地方政策不一樣,也不一定能夠得到支持和賠償。

就本案來說,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單位被判賠2.4萬是合理的。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國家是提倡誠信社會建設,但是在大家都遵紀守法的前提下。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相應保險費。

注意,我們的表述是“應當”,在法律條文中“應當”就帶有“必須”的意思。

這裡面並沒有職工可以選擇的意思,也就是企業和職工必須繳納社保,是一起的。

其他三類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單位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表述是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三類人員可以選擇。

所以,企業職工繳納社保行為並不是單純企業的行為,是企業和職工必須履行的義務。不能說職工不願意扣工資,就不需要參加社保了。

如果企業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在職工勞動維權的時候,相關行政部門會依法責令企業為職工繳納。如果相關行政部門確認無法補繳,比如各項工資材料、會計憑證滅失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部門申請賠償。

如果允許自願放棄法定義務,會產生非常不良的社會影響。比如是不是企業也可以逼迫職工自願放棄工資呢?職工怎麼證明是逼迫行為呢?還有自願放棄勞動保護、自願放棄所有法律規定的事情呢?這些明顯是不現實的事情。

實際執法過程中,還存在一種“民不告、官不究”的狀態。如果企業和職工達成共識,相關企業沒有被勞動監察部門查處的話,也就沒人知道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的事實,這樣也就不需要繳納了。但是一旦職工前來維權,相關執法部門和法院都會優先支持勞動者。這也是對社會遵紀守法良好風尚的倡導,所以大家也應該理解。

職工一開始主動放棄社保,後來覺得後悔,這是一種食言行為,可能會很丟臉。可是我們沒有繳納社保,就沒有相應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待遇。說白了我們不能死要面子活受罪,老了沒有養老金可是很不幸的事情。

所以,國家法律也是在保障大家的利益的。


暖心人社


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在現實工作中體現為員工主動要求企業不交社保、企業動員員工承諾不要企業交社保、企業施壓員工承諾不需要企業繳納社保等多種形式。但無論那一種形式,無論是否簽訂書面放棄協議,均不合法!

一、社保法對職工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0年10月28日頒佈,2011年7月1日實施!在關於職工參保的措辭上,關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均用“職工應當參加”這樣的措辭,很容易造成自願參保的錯覺!

二、社保法對用人單位的要求

筆者通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於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方面的措辭,用得最多的是“應當”,看似不夠強硬,法律的強制性體現得不夠,很容易產生為職工參保或許可選的錯覺!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法關於社保的規定

相對於勞動法,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保的要求更明確更強硬更直接!法律的強制性體現得很明顯!法律的強制性包含命令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兩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屬於命令、禁止性規範均沾的要求!

四、勞動者自願放棄社保後,單位被判賠2萬4合理嗎?

根據勞動法和社保法的規範和強制性的解釋,勞動者放棄社保本就不合法,因此放棄無效!單位被判賠償屬於法律規定的補救措施,是用人單位做出經濟補救的法定義務!

五、經驗之談

2014年,筆者作為雲南一家小有名氣的燈飾貿易公司的財務總監,關於企業的非經常性支出負有重大責任。當年一例勞動糾紛案與題中描述非常相似。起因是一名職工日常上班吊兒郎當,被公司除名,該員工告到勞動局。本來僅涉及3個月的補償,勞動部門介入後,對於職工放棄保險而企業沒有繳納保險的事實,做出裁定“企業補償未交保險期間的工資及保險費”。其中的經濟補償給整個管理人員上了一堂生動、深刻的法治課程!

其實,法律規定的條款具強制性,無論什麼原因不交社保均違法且需要承擔經濟責任。識記這一點足矣!


順通財稅段賢明


員工放棄社保本來就是違法的行為,這個行為本身沒有辦法免除和降低企業的法律責任,所以一旦員工發生保險事故,企業還需要繼續承擔賠償責任,這對企業來講,可能從表面上不公平,但實際上,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員工沒有辦法放棄,即便放棄了,也是無效的,所以企業,通過讓員工放棄的方式,來降低社保成本,基本是一條死路。


西安任勇亮律師


當然合理,單位有為員工購買社保和醫保的義務,這是勞動法強制規定的。不是公司和員工單方面或者雙方協商後就可以不買。任何和勞動法相牴觸的私下協議都是無效的。一旦員工到勞動局狀告,只要員工能證明自己是公司的員工,公司必敗!~~站在國家層面考慮,如果每個公司都玩這套,那還有多少人繳納社保和醫保?


82年的中年狗


當然合理。法定的事企業當兒戲?社保關係員工喪失勞動能力後的生活保障,人命關天,你私自協議就算了?


嘉樹


有的國營大單位確實存在逼迫編外員工簽定不合理合同,明明沒加養老金等卻偏要你承認是自願的,否則不籤用工合同。歡迎大家來品理。


葉大叔13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企業和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籤合同上保險,繳納社會保險是強制性規定,不存在自願選擇的問題。


LC王小胖


🈴️法!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履行職責!


低調1916959


自願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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