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補貼已開始申報了!

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補貼申報開始了

為充分發揮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1的激勵導向作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全市會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2019年度市級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安排和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現就申報2019年度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補貼項目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補貼項目範圍

(一)在我市舉辦的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覽。

(二)在我市舉辦的會期1天(含)以上、人數規模達到200人(含)以上的省市政府重點支持,或者對我市經濟社會等領域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的國家級、國際型的重要會議。

(三)促進我市主導產業、服務民生、對外開放、營銷城市、拉動消費作用明顯的重大節慶活動。

(四)經專家評審小組認定的在我市舉辦的品牌展會。

(五)經專家評審小組認定符合標準的低碳、環保、標準的綠色展會和綠色會展服務平臺。

(六)在我市舉辦取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或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 統計的會議。

(七)組織我市企業及機構參加成都市博覽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成都市分會,下稱“市貿促會")開展的境內外招商.洽談推介、展覽展示、開拓新興市場等會展及經貿交流活動。

(八)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負責執行的重大會展項目會務工作。

(九)對我市會展業宣傳推廣工作。

(十)經市委、市政府批准舉辦的重大會展項目

(十一)對國際國內知名外來會展企業在我市成功舉辦展會並註冊獨立法人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補貼範圍:(一)展覽類的書法展,攝影展、成果展等

(二)會議類的政府工作性會議、一般性學術會、一般性商業性會議、聯歡聯誼會等。

二、申報時間

(一)2019年3月10日前完成2019年1月1日一-2019年8月31日符合《細則》支持對象和內容項目的單位註冊和項目申報。

(二)2019年7月1日一31日完成2019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符合《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支持對象和內容項目的單位註冊和項目申報。

(三)項目舉辦前5日通過成都會展業發展服務平臺提交項目現場驗收申請表。

三、申報要求

請梳理符合補貼範圍的會展項目,並於3月10日(星期日)下午17:00前登錄成都市博覽局網站,在成都市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試運行)填報錄入申報項目,逾期未在網上申請的項目不再受理,成都市博覽局網站( www.cbe gov.cn )

會議服務部門:會展服務處

聯繫人:劉俊,聯繫電話: 61887849

展覽服務部門:展覽事務處

聯繫人:楊謝,聯繫電話: 61887852

經寶交流部門:對外聯絡處

聯繫人:張敬滔,聯繫電話: 61887857

UFI認證、ICCA服務部門:會展促進處

聯繫人:吳垚,聯繫電話:61887835

成都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技術服務QQ群:群號776949556.如單位申報中出現任何技術疑問,均可加群進行諮詢。

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一、支持對象和內容

根據《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補貼範圍”之規定,下列項目可申請補貼或獎勵。

(一)在我市舉辦的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覽。

(二)在我市舉辦的會期I天(含)以上、人數規模達到200人(含)以上的省市政府重點支持,或者對我市經濟社會等領域具有重要促進作用的國家級、國際型的重要會議。

(三)促進我市主導產業、服務民生、對外開放、營銷城市拉動消費作用明顯的重大節慶活動。

(四)經專家評審小組認定的在我市舉辦的品牌展會。

(五)經專家評審小組認定符合低碳,環保標準的綠色展會

和綠色會展服務平臺。

(六)在我市舉辦取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或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的會議。

(七)組織我市企業及機構參加成都市博覽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成都市分會,下稱“市貿促會”)開展的境內外招商、洽談推介、展覽展示、開拓新興市場等會展及經貿交流活動。

(八)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負責執行的重大會展項目會務工作。

(九)對我市會展業宣傳推廣工作。

(十)經市委、市政府批准舉辦的重大會展項目。

(十一)對國際國內知名外來會展企業在我市成功舉辦展會並註冊獨立法人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補貼範圍:

(一)展覽類的書法展、攝影展、成果展等。

(二)會議類的政府工作性會議、一般性學術會議、一般性商業會議、聯歡聯誼會等。

二、資金補貼標準

(一)展覽補貼

1.對在我市舉辦的展覽總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補貼。具體標準為:展覽總面積5000平方米(含)的展覽項目,給予10萬元資金補貼:展覽總面積5000平方米-1萬平方米(含)的展覽項目,給予20萬元資金補貼;展覽總面積1-1.5萬平方米(含)的展覽項目,給予25萬元資金補貼;以此類推,展覽總面積每增加5000平方米,補貼金額相應增加5萬元,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獲支持的展會可連續3年(屆)享受專項資金,巳滿3年(屆),第4年(屆)、第5年(屆)分別按照當年(屆)核定資金補貼標準的75%、50%撥付。5年(屆)補貼期滿後,實行增量補貼,僅對其展覽總面積較上年(屆)增長5000平米(含)以上部分進行補貼,補貼時間從2017年起計算,增量補貼標準參照附件1“展覽補貼標準”執行。

3.對引進在我市舉辦的,由國際、國內知名展覽機構,國際性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舉辦的國際性、國家級展覽項目,可在資金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上浮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4.為鼓勵外來流動展覽項目在我市定期舉辦,對在我市舉辦三屆及以上(含單、雙年隔年舉辦)的外來重點展覽項目,補貼時間從2017年起計算,自首屆舉辦標可在資金補貼標準基礎上按照首屆20萬元、第二屆30萬元,第三屆50萬元的標準給予展會舉辦單位額外補貼,從第四屆起不再給予額外補貼。

5.對與國際、國內知名展覽機構合資合作辦展且展覽總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的我市會展企業,以合資合作後首次展會資金補貼為基數、再給予50%的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會議補貼

1.對在我市舉辦的重要會議,按場地租賃費的80%、會議代表住宿費的50%和廣告宣傳費的2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2.對在我市舉辦的,參會國家和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不少於3個,境外參會人數比例達到20%(含)以上的國際性會議,可在資金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上浮金額最高不超過75萬元。

(三)對經市政府批准在我市區(市)縣舉辦的,在促進主導產業、服務民生、對外開放、營銷城市方面作用明顯的重大節慶活動,按不超過項目總預算70%給予配套支持。

(四)對從2017年起連續在我市舉辦5年(含)以上的,經專家組評審認定的年度品牌展會,給予50萬元的獎勵。

(五)經專家評審小組認定符合低碳、環保標準的綠色展會,可在資金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20%,上浮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綠色會展共享服務平臺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對我市註冊的企業在我市舉辦的展會項目取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在認證後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在我市舉辦的國際會議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對組織我市企業及機構參加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開展的境內外招商、洽談推介、展覽展示、開拓新興市場等會展及經貿交流活動,按以下標準和方式執行:

1.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舉辦或組織參與境內外經貿對接洽談、展覽展示等會展經貿交流活動,所需場地租賃、會場佈置搭建、展位特裝、展品運輸、設備租賃、宣傳、翻譯等費用,可使用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

2.對參加境內外展覽展示活動的企業及機構,展位費按90%補貼,每家企業不超過2個標準展位或摺合2個標準展位的展位面積。

3.對參加境外會展經貿交流活動的展品運輸費予以一個團組不超過以下限額的補貼:北美洲、南美洲2.5萬元,歐洲、大洋洲2萬元,非洲1.5萬元,亞洲1萬元。

4.對參加境外會展經貿交流活動的企業及機構人員境外費用予以美洲、非洲1個國家每人2萬元,2個國家每人3萬元,3個國家每人4萬元;歐洲、大洋洲I個國家每人1.6萬元,2個國家每人2.4萬元,3個國家每人3.2萬元;東亞、西亞、中亞1個國家每人1.1萬元,2個國家每人1.65 萬元,3個國家每人2.2萬元;東南亞、南亞及港澳臺I個國家或地區每人0.9萬元,2個國家或地區每人1.35萬元,3個國家或地區每人1.8萬元的定額補貼:原則上對每家企業每次的補貼人數不超過2人。

5.對參加境內會展經貿交流活動的企業及機構人員交通費用給予9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次不超過2人,標準為機票普通經濟艙、輪船二等艙、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二等座。

6.給予組織方組織參加境內外經貿對接活動的補貼標準不超過公共費用總額的12%,組織參加境內外展覽展示活動的樸貼標準不超過補貼企業總額的12%,並給予組織方1名工作人員費用補貼(含交通費、食宿費、手續費、保險費)。

7.重大境內外會展經貿交流活動的補貼根據活動重要性,報市政府批准舉辦的,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予以支持。

(八)在我市舉辦的重大會展項目,根據市政府或者項目執委會工作分工,由市博覽局執行的會務工作,使用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按照市政府或者項目執委會審定的項目預算執行。

(九)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開展我市會展業宣傳推廣等相關工作,可使用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

(十)在我市舉辦的屬國家級、國際性、專業型的重大展覽、會議活動,按市政府批准金額給予支持。

(十一)對國際國內知名外來會展企業在我市成功舉辦展會並在我市註冊落戶設立獨立法人機構,註冊資金50萬元(含)以上,經專家組評審認定後,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申請與審核程序

(一)單位註冊

1.提交申請

申請項目資金的舉辦單位,通過成都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上傳以下資料:

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②企業信用等級證書

2.資格審查

舉辦單位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

②未出現不良信用紀錄

3.註冊成功

經審核合格後,舉辦單位註冊成功。

(二)項目申報

1.申報時間

每年7月1-31日。

2.申報對象

每年9月1日一次年8月31日在我市舉辦的項目。

一個展會涉及會議或展覽等多個主題的項目,只能選擇一個主題進行申報

3.申報內容

由舉辦單位(每個具會項目原則上不超過1家)通過成都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上傳以下資料:

①專項資金申請表

②中報項目評價表

③項目申請文件(含項目基本情況及項目方案等)

④市級或區(市)縣主管部門文件(重大會展、節慶項目需提供)

⑤向其他部門申請資金情況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項目評審入庫

1.評審時間

每年8月。

2.評審對象

通過成都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在規定時間內成功上傳相關資料的項目。

3.評審組織

項目評審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進行,評審小組由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專家庫成員組成。評審按照《申報項目評價表》(附件2)綜合評分。經項目評審小組評審後的項目,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審核,形成評審結果。

4.公示入庫

評審結果在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官網公示3個工作日後,如無異議,納入“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

(四)現場驗收

1.已納入“會展業發展專項資合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中請單位須在舉辦前5日通過成都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提交項目現場驗收申請表。

2.須進行現場驗收的項目,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現場驗收。

(五)資料審查

1.項目舉辦單位應在項目現場驗收後30日內,提交以下資料:

①項目總結報告(含項目費用開支說明、相關影像視頻資料等)

②項目信息統計表

③場地使用驗收表

④展覽績效評價表(會議績效評價表)

⑤第三方績效評估報告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理部門為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會展促進處、會展服務處、展覽事務處和對外聯絡處。

2.在我市註冊的企業在我市舉辦取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1)認證的展會,由舉辦單位在項目取得認證後30日內,提交以下資料:

①UFI認證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②其他6項材料同本條第1項的規定愛理部門為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會展促進處。

3.在我市舉辦的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的國際會議,由舉辦單位在項目納入ICCA正式數據統計後30日內,提交以下資料:

①ICCA統計表打印件(加蓋項目舉辦單位鮮章)

②其他6項材料同本條第1項的規定受理部門為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會展促進處。

4.境內外經貿對接活動、展覽展示等會展經貿交流活動的補貼資金,由活動組織者在活動結束後30日內,提交以下資料:

①項目總結報告(含項目費用開支說明、相關影像視頻資料等)

②申報單位支付第三方發票複印件(驗原件)

③展位確認書或展位預定合同複印件(驗原件)

④出國人員名單及護照複印件(護照首頁、簽證頁、出入境蓋章頁,驗原件)

⑤展覽績效評價表(會議績效評價表)

⑥第三方績效評估報告

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理部門為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對外聯絡處。

(六)集中審核

每年3月、9月對申報項目開展集中審核。項目審核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進行,評審小組由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專家庫成員組成。審核按照《展覽績效評價表》《會議績效評價表》綜合評分(附件3、4)。經項目評審小組評審後的項目,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審核,形成審核結果。

(七)公示結果錄入系統

審核結果公示3個工作日後,如無異議,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將項目統一錄入成都市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

四、預算編制與資金撥付

(一)預算編制

會展項目錄入成都市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後,將納入集中審核次年的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二)資金撥付

1.補貼資金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由成都市博覽局向市政府申請,市政府審批後由市博覽局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補貼資金在100萬元以內的,由市博覽局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

2.撥付舉辦單位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資金使用計劃撥付給市博覽局(市貿促會),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撥付到位。

3.撥付相關區(市)縣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審定的資金使用計劃撥付給區(市)縣財政局。

五、監督管理

(一)主辦單位應按期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對虛報冒領專項資金的,市博覽局和市財政局有權追回已經發放的款項,取消其申請資格。逾期未完整提交申振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展會舉辦必須符合審核登記的展會名稱、時間、地點和展示內容。組展單位應按審核登記的內容進行對外宣傳和招展招商。展會名稱、時間和地點超出審核登記範圍的,現場驗收視情況扣減評價得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補貼支持。

(三)納入“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的項目,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變更。項目主題和主辦單位發生變化的,視同項目取消。

(四)已申請其他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補貼。

六、本細則由成都市博覽局(市貿促會)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細則自2018年12月29日起試行1年,至2019年12月28日廢止,對於2019年2月6日前舉辦的項目補貼按照《2018年度成都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成博[2018 ]19號)第一條支持對象和內容、第二條資金補貼標準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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