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公司與員工協商不一致,私自辭退是違法的

文|時時拍案說法/360度拍案說法,全文1470字,閱讀全文3分15秒。


注意了:公司與員工協商不一致,私自辭退是違法的


企業要保證團隊執行力和企業目標的達成,肯定需要對人員調用有一定的控制。所以,現在很多企業在籤勞動合同時,對工作調動都會有條款規定,也就是在勞動合同裡規定企業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如果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不一致,可以私自辭退員工嗎?

案例一:

李某於2013年4月入職某外資公司,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李某的崗位為媒體公關總監,月薪3萬元。 2017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為精簡組織架構,決定撤銷李某所在的媒體公關總監崗位,另設媒體溝通總監及媒體關係拓展總監,但上述兩個崗位均已有合適人選,現特別為李某設立公司高級顧問崗位,月薪降為2萬元,希望能與其簽署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注意了:公司與員工協商不一致,私自辭退是違法的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該公司即以“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為由,向李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向李某支付了經濟補償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係為應對市場變化主動採取的經營策略調整,不屬於“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公司雖然支付了李某經濟補償及代通知金,但並不代表其解除行為合法,故對李某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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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高女士今年3月和一家公司簽訂了合同,從事會計工作。9月份公司來了一名實習生,老闆點名讓高女士帶她。在工作過程中,高女士毫無保留地把自己懂的知識都教給了對方。

10月中旬,老闆找高女士談話,建議她換個有發展前途的單位。大家好聚好散,雙方就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籤了字。後來,高女士得知那名實習生是老闆的親戚,來公司的目的就是做會計,但她不懂業務,所以才讓高女士帶她。高女士覺得老闆的做法太過分,於是要求公司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老闆不同意,他說,雙方是協商解除的勞動合同,而且高女士已經簽字同意了,就沒有權利再要補償金。請問,老闆的說法對嗎?


注意了:公司與員工協商不一致,私自辭退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就是說,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仍要支付補償金。

本案中,高小姐並非被單位強行辭退,而是老闆與其協商後,她自願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籤了字,但由於解除勞動合同是由老闆首先提出來的,所以仍然符合用人單位需要給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商貿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向孫小姐支付補償。

以案釋法:


注意了:公司與員工協商不一致,私自辭退是違法的


根據《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確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應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在相近或類似崗位上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更不能簡單的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違法解僱的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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