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某公司系1998年2月27日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原註冊資本5萬元,股東王某出資3萬元,謝某出資2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王某。2017年12月10日,某公司經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王某一人(未經謝某同意),註冊資本變更為200萬。
某公司的工商檔案中備案有2017年12月10日王某與謝某簽訂的一份出資轉讓協議書和一份某公司第八屆第12次股東會決議。出資轉讓協議書內容為謝某願意將其名下持有的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王某,王某同意受讓,2018年3月18日正式轉讓。某公司第8屆第12次股東會決議的內容為:同意增加註冊資本至200萬元,其中王某實繳貨幣出資195萬元;謝某願意將其名下股權全部轉讓給王某;同意修改後的章程(章程修正案)。
2018年,謝某以王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
【訴求】
要求確認某公司在工商檔案中備份的2017年12月10日的出資轉讓協議書無效。
【結果】
確認2017年12月10日某公司第8屆第12次股東會決議中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章程的內容無效。
【焦點】
1、法庭辯論結束后王某提交的證據,法院未採納,程序是否違法?
法庭辯論結束後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法院未採納並無不當,程序不違法。
2、某公司在2017年12月10日召開股東會,是否已通知股東謝某且謝某已同意該決議事項?
該股東會的召開,王某,某公司雖主張已通知謝某,且謝某同意決議內容,但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由於該股東會決議中非謝某本人簽署,因此,決議中關於增資和變更公司章程非謝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該決議事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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