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判了!

原標題: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幣“挖礦機”買賣合同糾紛案

近年來,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吸引了很多人的駐足,陳先生就是其中一員。

2018年1月,陳先生在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網站預購20臺比特幣挖礦機,並且預付了全部貨款。

其後,陳先生得知中國人民銀行已經聯合多部委下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這下陳先生慌了,認為比特幣專用生產機器挖礦機的交易涉嫌違法,且機器不再具有使用價值,故向該公司提出退款申請,但被拒絕,於是向法院起訴,並且以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為由,要求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全部貨款61.2萬元並且支付利息。

繼首例涉大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糾紛在線宣判,首次在判決中確認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法律審查方式後,今天,杭州互聯網法院又對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這一次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百思不得其解?

為何央行發佈公告要求停止各類代幣的發行,法院還會做出如此判決?

下面我們就來一一分析一下法院為何這樣判:

說起比特幣,大家一定都有所耳聞。這是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其預設功能為:全球化流通的數字貨幣。

那比特幣礦機又是何物?

比特幣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

比特幣的生成機制為:由“礦工”“挖礦”生成。

“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複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比特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複雜數字代碼。

雖然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

而本案交易標的物“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本身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

所以陳先生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

為何法院也不支持陳先生的七天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通過網絡方式購物,難以直觀判斷商品質量與性能,只能通過經營者宣傳推測商品信息,由於雙方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經營者非正當影響。

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即為解決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等特定交易領域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本案中,原告陳某基於簽訂合同後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對稱事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適用初衷。

綜上,陳先生主張被告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這下明白法院為何作出這樣的判決了嗎?

法官提醒

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金融監管機構禁止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即類屬此類情形,亦進而引起幣值市場波動。但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一方無權任意解除。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生效合同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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