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瑕疵難辨清 耐心調解終平息

证据瑕疵难辨清 耐心调解终平息

調解廣泛應用於民事案件整個審理過程中,但面對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一個案件法官沒有過多時間精力放在調解上,所以更注重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原則,有些案件判決往往會激化矛盾,所以調解則會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

近日,米脂縣法院速裁中心調解了一起原告朱某某起訴被告姬某某支付磚錢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提交了兩支證明條據,內容為:“證明,拉老朱大磚叄萬貳仟陸佰三十陸塊,合計拾萬零壹仟壹佰柒拾壹元,給付叄萬,下欠柒萬壹仟壹佰元”,“證明,老朱大磚壹萬捌仟二百陸拾快正,每塊3.10元,負1500元”,要求被告償還購磚欠款112644元。送達時被告情緒非常大,說他一定要在開庭時和原告理論理論,他到底欠原告多少錢,要他償還11萬多,這輩子也甭想要到一毛錢。開庭前,被告拄著柺杖和一對兒女來到法庭,要求和原告對質。原告未到庭,由其小兒子代理。原告兒子對被告質問的細節不能陳述清楚,但認為條據在手,要求被告支付。法官沒有馬上開庭,耐心傾聽被告的陳述,被告堅決認為給原告家裡人出具了三支條據,這兩支14年的條據在15年已經還清了,但是條據未抽回。15年拉磚的時候原告兒子說付不清欠款不讓走,所以他給了部分現金,他女兒轉賬還了一部分,但是現在沒有找到轉賬憑證,他當時給原告的妻子出具了一支欠一萬多的條據,他只認可欠原告一萬多,具體多少記不清了,要求原告拿出那支條據,但是原告代理人認為他們家中只有這兩支條據,再沒有被告立寫的條據,雙方爭執不下,查不清事實必將給審理也造成困難,為此,法官訊問原告代理人原告為何不到庭,15年到底結算過沒有,代理人說15年確實被告拉磚時因為欠款沒有還清,我們說過不讓拉走,父親年紀大有病無法到庭,買磚這件事也困擾他們多年,現在原告主張能要回多少算多少,畢竟打官司他們也耗不起,再看被告現在的身體狀況,執行也是問題所以同意調解。被告把心裡的話說完後,法官問他如果調解他能給付多少,他提出調解意見他同意給付20000元,但必須分期兩個月內各付5000元,剩餘15000元第二年農曆六月底給付。原告同意被告意見,法官立即草擬調解書。但是在最後簽字階段,被告女兒不同意父親簽字,說她父親說大話實際給付不了,錢還要他們做兒女的出,其實被告沒有預料到原告答應的痛快,導致調解出現意外。被告的女兒甚至要帶離父親,原定的開庭時間已經過去四個小時,調解還未達成。法官面對鬧哄哄的場面,極力剋制自己冷靜,稍一疏忽可能所有的調解工作就會泡湯。雙方又爭執的不可開交,口乾舌燥,審判庭樓層沒有供熱水,書記員給他們樓上接了熱水。休息片刻,被告的女兒認為她父親只欠原告一萬多,原告也不拿出條據,他父親給兩萬元明顯顯失公平,所以反悔,原告代理人對事實含糊不清,急於調解拿到欠款,雙方最終當即兌現5000元,剩餘10000元於第二年農曆6月底付清。

總結以上調解,筆者認為,調解有時就像診斷病情一樣,需要望聞問切,望即察言觀色,聞即聽其語氣,對關鍵性事實的認可程度,問即耐心細緻的詢問引導,切則是在關鍵的時刻切中要害,陳清利弊,才能使雙方心服口服。調解工作一定是耐心細緻的工作,必要時讓雙方充分宣洩後,方能水到渠成。有時雙方故意隱藏的東西,如何還原事實,更需要法官細微的觀測甄別。真正需要確定該出多少錢的時候,又像市場上買東西,討價還價時雙方都在猜測對方的底線。所以每一次調解就是一次心裡的較量,法官作為居中裁判者,在一些細節或言語上稍不注意,可能會引起原、被告一方認為法官偏袒另一方,所以建議既要中肯,又要使雙方心平氣和、心安理得的接受。調解極具有藝術性,所以更有待於法官綜合素質的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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