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車位,不全是業主共有,也有屬於開發商的

北京石景山某商品樓小區系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2004年某房地產公司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位於某小區地面有數字編號001號至170號的170個機動車停車位。其中,編號001號等22個車位屬於未經規劃許可規劃外新增車位。編號015號等148個機動車停車位屬於建築區規劃內的車位。

小區建成後,某房地產公司將開發建設的規劃內車位以出租形式交付給業主使用。開發商、物業公司、業委會曾達成三方會議紀要:1.由開發商辦理停車管理手續,由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地上停車位管理。2.小區內地上停車位的150個車位,由投資方所有。小區內地上停車位的20個車位由小區業主收益。3.第二條中150個車位收益由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各佔50%,收益雙方每日結算。

後業委會與開發商就車位費問題產生爭議並訴至法院。雙方均認可訴爭170個車位中的22個車位屬於未經規劃的新增車位,另148個車位雖在建築規劃範圍內,但佔用了小區內公共道路面積。某業委會認為被告擅自佔用小區道路構成侵權行為,被告雖認可建築區規劃內148個車位佔用了小區內公共道路面積的事實,但主張均系按照規劃部門的設計進行建設開發。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及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據此規定,經過規劃許可的位於建築區劃內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開發商以出租形式交付業主使用後,業主僅從開發商處取得對車位的暫時佔有權和使用權,所有權應屬於開發商。沒有經過規劃,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新增的車位所有權,應屬於業主共有。故訴爭170個車位中屬於規劃外新增的22個車位,應屬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某業委會作為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代表組成,代表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組織,請求確認該22個車位所有權屬於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其餘148個停車位屬於經過規劃許可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開發商採取出租方式交付業主使用後,仍享有處分權和所有權。某業委會要求確認該148個車位所有權屬於業主共有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建築規劃內車位、車庫的歸屬系當事人約定範圍,處理相關權屬爭議時,首先審查當事人之間關於車位、車庫權屬約定。約定方式可採取公開出售轉讓所有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以優惠無償附贈或有償租賃使用。當因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產生權屬爭議時,應將項目建設時按照規劃建設(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車位用途)的車位、車庫歸屬,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對項目建設按照規劃批准建設完成後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所增設的車位,應認定歸屬全體業主共有。

地面車位,不全是業主共有,也有屬於開發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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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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